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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光股份: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废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0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100证券简称:风光股份公告编号:2026-018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5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及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作废本次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115.9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5年1月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辽宁青联律师事务所出具了《辽宁青联律师事务所关于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公司独立董事隋欣女士就本次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表决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2025年1月8日至2025年1月17日,公司将《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张贴公示,截至

2025年1月17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5年1月18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5年1月23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同时授权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授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等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同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07)。

4、2025年1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5、2026年5月1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14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分数小于60分,3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分数大于等于70分且小于80分,63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分数大于等于60分且小于70分,公司董事会决定以上人员

对应第一归属期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15.9万股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处理。

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上述作废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作废本次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辽宁青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事项已经取得现阶

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已进入第一个归属

期,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作废事项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法律意见书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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