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
报告工作,明确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及时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确保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第三条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2、公司(包括全资、控股及参股子公司,下同)的董事长和经理;
3、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委派到参股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5、其他对重大事件知情或理应知情的人员。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1-生以下情形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主要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三)应当报告的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四)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
(六)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七)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八)公司业绩预报、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九)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十)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十一)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十二)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
(十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2-(十五)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六)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七)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
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十)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上述重大事项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标准作为参照依据进行判断。
第六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控股股东拟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达到公司股份5%以上或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公司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
第七条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披露的范围,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八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
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三章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九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部门,应在知悉本制度
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当日,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做好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市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分析、判断,判定对其处理方式,并草拟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报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在审核后,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根据《公-3-司章程》的规定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完成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指定专人对披露的重大信
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通报董事长和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各方。
第十二条公司向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前,需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送。董事会秘书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要求财务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等对有关文件做出说明,有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配合。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责任与处罚
第十三条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发生上述应上报事项而未及时上报的,视为违反岗位职责的行为,导致公司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或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给予批评、警告、罚款或解除职务的处分,并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涉及的重大信息及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
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送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中国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应当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