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结合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1第二章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公司设内部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内部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内部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内部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内部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公司依据企业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第十条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
与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应当对内部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进行核查。
内部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2(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
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大额
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部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三章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3第十七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督促上市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
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
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关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
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4(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如适用);(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如适用);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如适用);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中国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的、《公司章程》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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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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