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01证券简称:明月镜片公告编号:2025-044
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28日(星期五)15: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2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2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上海市普陀区岚皋路567号3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谢公晚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229234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00732618股的61.237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6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22318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00732618股的60.935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051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00732618股的0.3015%。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051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200732618股的0.3015%。其中:通过现场表决的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00732618股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051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00732618股的0.3015%。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组织架构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28661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4%;反对4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6%;弃权15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478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391%;反对4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51%;弃权159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58%。
本议案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228616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498%;反对4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3%;弃权15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433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954%;反对4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687%;弃权159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58%。
本议案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02《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28616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8%;反对4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3%;弃权15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433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954%;反对4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687%;弃权159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58%。
本议案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邵彬、李文婷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认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五、备查文件1、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