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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讯传媒: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规定(2025年8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3 00:00 查看全文

兆讯传媒广告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规定

二○二五年八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兆讯传媒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工作,规范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兆讯传媒广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下设的各职能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分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其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做好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一旦出现泄漏,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其公告,公司不予披露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信息”,是指尚未以合法方式公开的、所有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业绩预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本规定所指“尚未以合法方式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披露。

第四条董事会是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是公司对外报送信

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管理工作。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批准。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1第六条公司下属各部门、下属子公司依照法律法规确需要对外报送信息时,

报送人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予以审核。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相关部门、接收信息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对外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

第七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

送年度统计报表、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财务数据等资料,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九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十条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

式透露、泄露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

料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公司信息披露前,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规定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和

个人遵守本规定的相关条款。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规定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该外部单位或个人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

2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有权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涉嫌犯罪的,应当

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十五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兆讯传媒广告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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