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授予日)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进行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4、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含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
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5年12月5日为首次授予日,向240名激励对象授予510.00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意以13.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年1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