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03 证券简称:何氏眼科 公告编号:2026-051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9月 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际建设需要,增加“沈阳何氏医院扩建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主体不变。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不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6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50.00万股,每股面值 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2.5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29625.00万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16431.13万元。募集资金已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3月 16 日出具的“容诚验字[2022]110Z0006 号”《验资报告》验证。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公司《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投资项目 总投资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
1 沈阳何氏医院扩建项目 13700.00 13700.002 北京何氏眼科新设医院项目 4559.69 4559.69
3 重庆何氏眼科新设医院项目 3537.53 3537.53
4 何氏眼科新设视光中心项目 23450.00 23450.00
5 何氏眼科信息化建设项目 4106.45 4106.45
合计 49353.67 49353.67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116431.13 万元,其中超募资金金额为人民币
67077.46万元。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计划投资 累计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号 金额 金额 投资进度
一、承诺投资项目
1 沈阳何氏医院扩建项目 13700.00 6870.70 50.15%
2 北京何氏眼科新设医院项目 4559.69 2862.25 结项
3 重庆何氏眼科新设医院项目 3537.53 2986.42 结项
4 何氏眼科新设视光中心项目 23450.00 6193.32 26.41%
5 何氏眼科信息化建设项目 4106.45 2835.17 69.04%
承诺投资项目小计 49353.67 21747.86 —
二、超募资金投向
1 辽宁睿目商贸有限公司新建项目 1000.00 1024.13 结项
2 大连何氏眼科医院中山卓越分院项目 8200.00 8190.75 结项
3 海南何氏睛彩商贸有限公司跨境电商 2600.00 1029.12 终止
项目
4 数智化基础建设项目(一期) 6530.92 1637.09 25.07%
5 收购日本株式会社医道メディカル70.65% - 4000.00 - -股权 建造细胞制备中心项目
6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20000.00 20000.00 —
超募资金投向小计 42330.92 31881.09 —
合计 91684.59 53628.95 —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原因和情况为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资源配置规划,拟增加
“沈阳何氏医院扩建项目”的实施地点,本次增加的实施地点为现有租赁场地。
除此之外,该项目的实施主体、投资总额等不存在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增加类型 增加前 增加后
于洪院区(沈阳市于洪区辉
于洪院区(沈阳市
沈阳何氏医院扩 山西路南侧)、中街门诊部
实施地点 于洪区辉山西路
建项目 (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 172
南侧)
号)
(二)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公司从自身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加快上述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实施主体和实施方式,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以及公司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四、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程序公司于 2026年 9月 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事项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方式,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实际规划,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9月 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