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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氏眼科: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9 00:00 查看全文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辽宁何氏眼

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何氏眼科”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自何氏眼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截至

2025年12月31日,何氏眼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中原证券将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保荐机构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法定代表人张秋云

保荐代表人钟坚刚、铁维铭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24 号院平安幸福中心 A座 22层 2202-3室

联系电话010-57058342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上市公司名称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股证券代码 300103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天赐街5-1号(607)主要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18号甲泰和国际大厦15楼法定代表人何伟联系人何星儒

联系电话024-23882921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3月22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何氏眼科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问询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取得注册批文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何氏眼科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持续督导其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包括: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

和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等相关内控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3、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4、督导发行人对《公司章程》修订、重要内控制度的修订的审批程序、内容

合法合规性及相关信息披露情况;

5、督导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召开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6、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募投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7、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8、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

检查报告及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保荐机构原委派的保荐代表人为钟坚刚先生和封江涛先生,因2025年10月

23日封江涛先生工作变动,保荐机构决定委派保荐代表人铁维铭先生接替封江涛

先生担任何氏眼科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变更情况

1、2023年8月变更事项

2023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何氏眼科新设视光中心募投项目”部分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何氏眼科新设视光中心项目”部分实施地点进行变更;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金额、实施方式并使用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并用于购买房产的议案》,同意变更募投项目“大连何氏眼科医院中山卓越分院项目”的投资金额、实施方式并使用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并用于购买房产的事项。《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金额、实施方式并使用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并用于购买房产的议案》于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具体情况如下:

(1)何氏眼科新设视光中心项目项目名称变更前实施地点变更后实施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铁岭辽宁省内30家视光中

市、丹东市、阜新市、锦州市、盘锦市、朝阳市、心门店;北京、成渝地何氏眼科

新设视光葫芦岛市、辽阳市、本溪市、营口市共计新建30家区、珠三角地区和长三

中心项目视光中心门店,在北京市、重庆市、深圳市、成都角地区37家视光中心市、上海市、保定市共计新建37家视光中心门店。门店。

(2)大连何氏眼科医院中山卓越分院项目项目变更前变更后项目名称大连何氏眼科医院中山卓越分院项目

总投资金额(万元)2300不超过8500万元

计划使用超募资金金额(万元)2000不超过8200万元实施方式租赁方式购置方式

2、2023年9月变更事项

2023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沈阳何氏医院扩建募投项目”设备采购内容及建设期限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沈阳何氏医院扩建项目”设备采购内容及建设期限进行变更;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何氏眼科信息化建设募投项目”部分实施内容及建设期限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何氏眼科信息化建设项目”部分实施内容及建设期限进行变更。

具体情况如下:

(1)沈阳何氏医院扩建项目变更前变更后调整设备分类总价总价事项单位数量单位数量(万元)(万元)

一、手术设备台193200台252633

二、手术辅助设备台51450台21129

三、术前检查设备台732000台2002862设备

四、其他设备台1050台20050变更前变更后调整设备分类总价总价事项单位数量单位数量(万元)(万元)

采购五、办公家具套1100套1106内容

六、交通设备套1250套1270总计15560504486050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2024年3月2025年12月

(2)何氏眼科信息化建设项目变更前变更后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金额已投入金额(万拟继续投入金额(万元)元)(万元)

硬件项目659.5513.50681.00

系统软件596.90162.15328.93

应用软件2650.00940.851814.51

系统集成200.00165.51-

投资总额4106.454106.45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相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何氏眼科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何氏眼科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何氏眼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此页无正文,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

章页)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

张秋云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此页无正文,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

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钟坚刚铁维铭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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