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骏成科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5-07-24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106证券简称:骏成科技公告编号:2025-026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人数共计3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7243.600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71.28%。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25年7月28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030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2]106号文同意,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814.6667 万股,并于 2022 年

1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

54440001股变更为72586668股。

2023年2月3日,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上市流通,该部分股

份数量为270000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3.72%。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 1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

公司已于2024年5月24日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

7258666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4元(含税),向全体

股东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4股,合计转增股本29034667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01621335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总数为72436001股,无限售条件股份总数为29185334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01621335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9185334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28.72%,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72436001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71.28%。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7243.600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71.28%,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以及因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37.75元/股,触发其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故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3名股东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42个月。该部分限售股的锁定期即将届满,并于2025年7月28日起上市流通。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包括:江苏骏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骏成合伙”)、薄玉娟女士、应发祥先生。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做出的承诺一致,具体如下:

(一)关于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发祥、薄玉娟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

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自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拟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

持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格。(4)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人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所有,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薪酬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薪酬,并收归发行人所有。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6)本人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2、骏成合伙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

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上市至本合伙企业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合伙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自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合伙企业拟通过任何途径或

手段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则本合伙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格。

(4)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东

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合伙企业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所有,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合伙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合伙企业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合伙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并收归发行人所有。

(5)本合伙企业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二)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发祥、薄玉娟承诺如下:

(1)本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

则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承诺锁定期届满后12个月内,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本人持股数量的20%;锁定期届满后的24个月内,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本人持股数量的40%。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变化的,本人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调整。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若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本人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者减持期间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再次公告减持的具体情况。前述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

区间、减持原因。

本人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本人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人将在减持前5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公告披露减持进展情况。(3)本人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发行人股份,不适用上述第(2)条之承诺。本人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发行人股份完毕后,继续减持本人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发行人股份的,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4)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

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5)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人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所有,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薪酬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薪酬,并收归发行人所有。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上述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而终止。

2、骏成合伙承诺如下:

(1)本合伙企业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在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合伙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本合伙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

易所规则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在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承诺锁定期届满后12个月内,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本合伙企业持股数量的20%;锁定期届满后的24个月内,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本合伙企业持股数量的40%。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变化的,本合伙企业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调整。

本合伙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若本合伙企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本合伙企业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者减持期间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再次公告减持的具体情况。

前述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

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本合伙企业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本合伙企业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本合伙企业将在减持前5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公告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3)本合伙企业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发行人股份,不适用上述第

(2)条之承诺。本合伙企业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发行人股份完毕后,继续减持本合伙企业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发行人股份的,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4)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

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合伙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5)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东

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合伙企业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所有,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合伙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合伙企业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合伙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并收归发行人所有。上述承诺不因本合伙企业不再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而终止。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发祥、薄玉娟承诺如下:

(1)本人已经知悉并理解《稳定股价预案》的全部内容,承诺遵守和执行《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如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公司股票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为避免歧义,于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的,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中

国证监会以及深交所对于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保证回购、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本人承诺按照《稳定股价预案》启动股价稳定方案。

(3)本人承诺根据公司董事会届时制定的股价稳定方案执行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公司承诺将极力敦促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诺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遵守和执行《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公司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的,公司愿意: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致歉;

(2)同意发行人将当年及以后年度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收归发行人所有,直到该金额累计达到自本人该次应当履行增持义务所对应的发行人股票价值为止;

(3)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按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监管措施。

(4)本人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四)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买回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发祥、薄玉娟承诺如下:

本人承诺并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有权部门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发祥、薄玉娟承诺如下:

(1)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发行人利益。

(2)承诺不以无偿或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3)若发行人拟实施股权激励的,承诺拟公布的发行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4)承诺本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且当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若本人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股东和公众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致歉;

(2)依法承担对发行人、股东和公众投资者的赔偿责任;

(3)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按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监管措施。

(4)本人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发祥、薄玉娟承诺如下:

本人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规定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本人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将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中就利润分配有关议案

进行表决,并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人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七)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发祥、薄玉娟承诺如下: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有权主管部门及司法机关作出上述认定时,利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地位促成发行人于十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程序,购回价格为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关于避免和处理同业竞争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发祥、薄玉娟承诺如下:

(1)承诺人在此声明,承诺人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

在生产经营上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目前未拥有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组织的权益,亦未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等经济组织的控制权,亦未以任何方式为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务和管理等方

面的帮助或提供任何技术信息、业务运营、销售渠道等信息、资料和文件。

(2)承诺人承诺,在今后的业务中,承诺人及承诺人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

业不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业务产生同业竞争,即承诺人及承诺人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承诺人及承诺人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或承诺人及承诺人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务和管理等方面的帮助或提供任何技术信息、业

务运营、销售渠道等信息、资料和文件。

(3)承诺人确认,承诺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承诺人承诺,对于承诺人未来可能直接和间接控股的其他企业,承诺人

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总经理等)以及承诺人在该等企业

中的控股地位,保证该等企业履行上述承诺函中与承诺人相同的义务,保证该等企业不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进行同业竞争,承诺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承诺人承诺,如未来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认定承诺人及承诺人未来可能控

制的其他企业的业务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业务存在同业竞争,则承诺人及承诺人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该业务。

(6)承诺人承诺,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认定是否与承诺人及承诺人未来可能

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同业竞争的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上,承诺人及承诺人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有关的董事、股东代表将按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回避,不参与相关表决。

(7)承诺人保证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地行

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承诺人的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8)承诺人承诺,如承诺人在上述承诺函中所述任何内容与事实不一致,或

者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函中任何一项保证或承诺,承诺人自愿承担由此给发行人及相关利益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及与此相关的全部费用支出,承诺人因此而所取得的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9)以上承诺事项如有变化,承诺人保证立即通知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因上

述承诺事项发生变化而需要重新签署承诺函的,承诺人承诺将重新签署承诺函以替换上述承诺函;如承诺人在以上承诺事项发生变化时未履行通知义务、或者未

重新签署承诺函的,承诺人自愿承担由此给发行人及相关利益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及与此相关的全部费用支出,承诺人因此而所取得的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10)前述声明、确认及承诺均系真实、准确、有效,均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均系承诺人真实且自愿的意思表示。上述承诺函自承诺人签署之日起即刻生效,生效后上述承诺函构成对承诺人及承诺人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上述承诺函自生效后持续有效,直至承诺人不再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或承诺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低于5%时为止。

2、骏成合伙承诺如下:

(1)承诺人在此声明,承诺人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在

生产经营上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目前未拥有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组织的权益,亦未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等经济组织的控制权,亦未以任何方式为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务和管理等方面的帮

助或提供任何技术信息、业务运营、销售渠道等信息、资料和文件。

(2)承诺人承诺,在今后的业务中,承诺人及承诺人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

业不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业务产生同业竞争,即承诺人及承诺人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承诺人及承诺人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或承诺人及承诺人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务和管理等方面的帮助或提供任何技术信息、业

务运营、销售渠道等信息、资料和文件。

(3)承诺人确认,承诺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分公司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承诺人承诺,对于承诺人未来可能直接和间接控股的其他企业,承诺人

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总经理等)以及承诺人在该等企业

中的控股地位,保证该等企业履行上述承诺函中与承诺人相同的义务,保证该等企业不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进行同业竞争,承诺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承诺人承诺,如未来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认定承诺人及承诺人未来可能控

制的其他企业的业务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业务存在同业竞争,则承诺人及承诺人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该业务。

(6)承诺人承诺,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认定是否与承诺人及承诺人未来可能

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同业竞争的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上,承诺人及承诺人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有关的董事、股东代表将按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回避,不参与相关表决。

(7)承诺人保证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地行

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承诺人的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8)承诺人承诺,如承诺人在上述承诺函中所述任何内容与事实不一致,或

者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函中任何一项保证或承诺,承诺人自愿承担由此给发行人及相关利益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及与此相关的全部费用支出,承诺人因此而所取得的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9)以上承诺事项如有变化,承诺人保证立即通知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因上

述承诺事项发生变化而需要重新签署承诺函的,承诺人承诺将重新签署承诺函以替换上述承诺函;如承诺人在以上承诺事项发生变化时未履行通知义务、或者未

重新签署承诺函的,承诺人自愿承担由此给发行人及相关利益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及与此相关的全部费用支出,承诺人因此而所取得的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10)前述声明、确认及承诺均系真实、准确、有效,均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均系承诺人真实且自愿的意思表示。上述承诺函自承诺人签署之日起即刻生效,生效后上述承诺函构成对承诺人及承诺人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上述承诺函自生效后持续有效,直至承诺人不再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或承诺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低于5%时为止。

(九)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发祥、薄玉娟承诺如下:

(1)承诺人声明,承诺人已被告知、并知悉关联方、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

(2)承诺人声明,承诺人已向发行人及其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而聘请的保荐机构、律师及会计师(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提供了自2017年1月1日起截至上述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承

诺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以及

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为“关联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

之间已经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情况(如涉及),且承诺人所提供的与该等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相关的资料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3)承诺人承诺,承诺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行使董事职权并承担董

事职责/行使监事职权并承担监事职责;在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与

承诺人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时,承诺人将切实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4)承诺人声明,承诺人、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关联企业与发行

人和/或其子公司、分公司之间现时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发行人公司章程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5)承诺人保证,承诺人、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关联企业不会利

用承诺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的身份操纵、指示发行人和

/或其子公司、分公司或者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或发行人分公司的负责人,使得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公司以不公平的条件或条款,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资源;承诺人、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关联企业亦不会利用承诺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

要股东/董事/监事的身份从事任何损害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公司利益的行为。

(6)承诺人承诺,承诺人不会利用承诺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

/董事/监事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和/或发行人其他股东和/或发

行人子公司、分公司的合法权益,亦不会通过关联交易为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公司输送利益。承诺人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直接或间接占用或转移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公司的资金、资产及

其他资源,或者要求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公司违规为承诺人、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和/或关联企业提供担保。

(7)承诺人承诺,承诺人、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关联企业将尽量

减少与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承诺人保证,对于无法回避或者基于合理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业务往来或交易均将遵循平等、自愿、等价、

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交易公平公正、定价公允合理,维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发行人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并及时予以披露。

(8)承诺人承诺,如承诺人在上述承诺函中所述任何内容与事实不一致,或

者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函中任何一项保证或承诺,承诺人自愿承担由此给发行人及相关利益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及与此相关的全部费用支出,承诺人因此而所取得的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9)以上承诺事项如有变化,承诺人保证立即通知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因上

述承诺事项发生变化而需要重新签署承诺函的,承诺人承诺将重新签署承诺函以替换上述承诺函;如承诺人在以上承诺事项发生变化时未履行通知义务、或者未

重新签署承诺函的,承诺人自愿承担由此给发行人及相关利益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及与此相关的全部费用支出,承诺人因此而所取得的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10)前述声明、保证及承诺均系真实、准确、有效,均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均系承诺人真实且自愿的意思表示。上述承诺函自相应承诺人签署之日即刻生效,并在发行人存续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诺人、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

关联企业被认定为发行人的关联方的期间内持续有效,直至承诺人、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关联企业与发行人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之日起届满十二个月之日止。

2、骏成合伙承诺如下:

(1)承诺人声明,承诺人已被告知、并知悉关联方、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

(2)承诺人声明,承诺人已向发行人及其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而聘请的保荐机构、律师及会计师(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提供了自2017年1月1日起截至上述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承

诺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以及

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为“关联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

之间已经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情况(如涉及),且承诺人所提供的与该等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相关的资料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3)承诺人承诺,承诺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行使董事职权并承担董

事职责/行使监事职权并承担监事职责;在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与

承诺人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时,承诺人将切实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4)承诺人声明,承诺人、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关联企业与发行

人和/或其子公司、分公司之间现时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发行人公司章程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5)承诺人保证,承诺人、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关联企业不会利

用承诺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的身份操纵、指示发行人和

/或其子公司、分公司或者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或发行人分公司的负责人,使得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公司以不公平的条件或条款,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资源;承诺人、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关联企业亦不会利用承诺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

要股东/董事/监事的身份从事任何损害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公司利益的行为。

(6)承诺人承诺,承诺人不会利用承诺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

/董事/监事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和/或发行人其他股东和/或发

行人子公司、分公司的合法权益,亦不会通过关联交易为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公司输送利益。承诺人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直接或间接占用或转移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公司的资金、资产及

其他资源,或者要求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公司违规为承诺人、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和/或关联企业提供担保。

(7)承诺人承诺,承诺人、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关联企业将尽量

减少与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承诺人保证,对于无法回避或者基于合理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业务往来或交易均将遵循平等、自愿、等价、

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交易公平公正、定价公允合理,维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发行人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并及时予以披露。

(8)承诺人承诺,如承诺人在上述承诺函中所述任何内容与事实不一致,或

者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函中任何一项保证或承诺,承诺人自愿承担由此给发行人及相关利益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及与此相关的全部费用支出,承诺人因此而所取得的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9)以上承诺事项如有变化,承诺人保证立即通知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因上

述承诺事项发生变化而需要重新签署承诺函的,承诺人承诺将重新签署承诺函以替换上述承诺函;如承诺人在以上承诺事项发生变化时未履行通知义务、或者未

重新签署承诺函的,承诺人自愿承担由此给发行人及相关利益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及与此相关的全部费用支出,承诺人因此而所取得的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10)前述声明、保证及承诺均系真实、准确、有效,均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均系承诺人真实且自愿的意思表示。上述承诺函自相应承诺人签署之日即刻生效,并在发行人存续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诺人、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

关联企业被认定为发行人的关联方的期间内持续有效,直至承诺人、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关联企业与发行人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之日起届满十二个月之日止。

(十)关于未履行约束措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发祥、薄玉娟承诺如下: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承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不转让发行人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本人未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未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

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3)本人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法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7月28日。

2、相关股东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为7243.600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71.28%。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为3户。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股东名称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江苏骏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2861851128618511(有限合伙)薄玉娟2332130123321301应发祥2049618920496189

注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注2:上述股东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后,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股东减持情况,督促相关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注3:根据上述股东的相关承诺,在锁定期届满后12个月内,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持股数量的20%;锁定期届满后的24个月内,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持股数量的40%。

5、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及董监高的间接和直接持股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本次变动后股份性质股份数量占总股本比股份数量占总股本比增加(股)减少(股)

(股)例(股)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7243600171.28%-72436001--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918533428.72%72436001-101621335100.00%

三、总股本101621335100.00%--101621335100.00%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

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4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