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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成科技:重大投资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8-26 查看全文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投资管理办法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参股公司(以下简称“成员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对外投资的经济效益,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成员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事项包括:

(一)对外投资(含设立全资或控股或参股企业、国内外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以及收购房地产开发项目、资产经营项目等经营性投资);

(二)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债券投资、基金投资及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等);

(三)固定资产投资(含重大固定资产投资、其他固定资产投资等)。

第四条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

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五条企业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投资项目应符合公司及成员企业的战略发展目标和经营策略。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职能部门”)是负责成员企业投资监管

第1页共7页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投资管理办法的专门机构。

第二章职责

第七条公司及成员企业是投资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二)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

(三)开展投资分析,组织投资管理。

第八条公司职能部门对公司及成员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履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研究投资导向;

(二)审核公司及成员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核准成员企业的计划外投资项目,根据需要对成员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备案管理;

(三)组织开展投资分析活动,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

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三章投资计划

第九条公司及成员企业应制订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规模和投资结构;

(二)投资方式及比重结构;

(三)年度投资进度安排;

(四)投资项目汇总表。

第十条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每年第四季度公司及成员企业向职能部门提交本单位下年度投资计划草案,职能部门审核后提交董事会;

(二)董事会对公司投资计划草案进行审核,并反馈审核意见;

第2页共7页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投资管理办法

(三)职能部门根据董事会的审核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年度投资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将其审议通过的投资计划报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董事会和职能部门审核公司及成员企业年度计划的重点为:

(一)投资方向与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和经营策略是否一致;

(二)投资规模与融资能力、财务规模是否匹配;

(三)投资内容与企业主营业务核心是否符合;

(四)投资结构和资产布局是否重复。

第十二条公司及成员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年

度投资计划,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其调整内容,并及时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核准。

第四章投资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公司的重大对外投资事项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投资部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成员企业”)的对外投资,按“分级决策、分级管理”的项目,应先经成员企业总经理、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根据公司规定的权限范围层报公司总经理、董事会、股东会审批后,方可实施。

公司二级以下成员企业原则上不得再对外投资。确需对外投资的应该由成员企业

第3页共7页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投资管理办法按前款规定报公司审批。

第十五条公司成员企业未按对外投资管理要求实施决策的项目,任何人不得对

外签署有约束力的意向书、协议书、合同等文件。

第五章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六条对外投资项目的立项管理:

(一)对外投资项目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与要求另附)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与要求另附)两个阶段。

(二)项目建议书主要论述项目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是对拟投资项目的注册

资本与总投资额、生产经营条件与规模、出资比例与出资方式、资金筹集、市场预测和投资收益等方面做出的初步测算和建议。项目建议书由项目责任单位组织编制,并明确项目负责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三)项目建议书获得批准后,即可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拟

投资项目的决策依据,由项目责任单位组织编制。项目责任单位应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负责。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由公司职能部门负责或由公司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

第十七条对外投资项目的审查及流程管理:

(一)对外投资的权限: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对外投资的主要决策

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总经理。

(二)对外投资的程序:公司及其成员企业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编制

项目建议书,并按投资权限的划分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三)项目建议书经审议通过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履行批准手续;

(四)成员企业为扩大经营规模等而进行的增资扩股,也应编制项目意向书和可

行性研究报告,并按新项目立项程序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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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金融投资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将严格限制公司及成员企业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

或者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

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后,仍决定开展前述投资的,应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并经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利用暂时闲置资金适度投资。未经批准,公司及其成员企业不得从事金融投资。

公司就特定投资产品的交易另行制定管理制度的,应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

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应当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者减少公司损失。

第七章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第二十条公司及其成员企业的重大固定资产项目投资(含以自用或出租为目的的办公楼宇、生产厂房、机械设备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管理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如有)。

第二十一条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如有),须经公司职能部门审核后依本办法所规定的审批权限报公司总经理、董事会、股东会,待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年度准备实施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列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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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申报公司总经理、董事会和股东会,待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章投资过程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职能部门和成员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其投资情况进行实时跟踪调研,建立相应的投资档案,并及时将投资项目的进展和经营状况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

第二十四条当投资项目出现重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或其他投资风险时,职能部

门应立即向公司经营管理层报告,并提出应对措施。对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将处理意见和结果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在投资项目完成后,应当组织投资决策后评估工作,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估报告报公司和董事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内容包括年度投资计

划的执行情况、项目投资回报情况等,并于第二年的4月30日前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新组建的对外投资项目中,涉及公司及其成员企业权益重大变动等事项,公司、成员企业的经营管理层或董事应及时向公司和成员企业报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如本办法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

第6页共7页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投资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本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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