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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欣电子: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29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渝大成意字[2025]第228号

大成 is DentonsPreferred Law Firm in China.

www.dacheng1aw.com

400024重庆市 市江北区江北城聚 资岩广场9号国华 中心大厦A 幢27、 28、29层

27/F,28/F 29/FTowcr A G ohua Financial rN0.9Ju xianya nPlaza

Ji angbeizui,Jiang ei District,Chc ng,China,4 100024

Te1:(8623)63062288 (8623)63026655 x:(8623) 630622 88

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渝大成意字[2025]第228号

致: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年9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2025年9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巨潮资讯网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5年9月29日14时30分,本次股东大会于重庆市高新区高腾大道992号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楼视频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29日(星期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2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9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22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37人,代表股份合计59,024,2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不含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58.1156%。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5人,所代表股份共计58,829,9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9244%。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均登记在册,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2人,所代表股份共计194,2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3%。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32人,所代表股份共计194,2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3%。其中现场出席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32人,代表股份194,2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3%。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增加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3.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03《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3.0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3.05《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3.06《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3.07《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3.08《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议案2、议案3.01、议案3.02为特别决议议案;不存在累积投票议案;不存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不存在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共10项(含子议案),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序号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1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现场投票情况 58,829,960 0 0

网络投票情况 118,640 75,640 0

合计 58,948,600 75,640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118,640 75,640 0

2 《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增加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现场投票情况 58,829,960 0 0

网络投票情况 118,080 75,640 560

合计 58,948,040 75,640 56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118,080 75,640 560

3 《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3.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现场投票情况 58,829,960 0 0

网络投票情况 109,880 83,840 560

合计 58,939,840 83,840 56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109,880 83,840 560

3.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现场投票情况 58,829,960 0 0

网络投票情况 109,880 83,840 560

合计 58,939,840 83,840 56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109,880 83,840 560

3.03《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现场投票情况 58,829,960 0 0

网络投票情况 109,880 83,840 560

合计 58,939,840 83,840 560

序号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3.0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109,880 83,840 560

现场投票情况 58,829,960 0 0

网络投票情况 109,880 83,840 560

合计 58,939,840 83,840 56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109,880 83,840 560

3.05《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现场投票情况 58,829,960 0 0

网络投票情况 109,880 83,840 560

合计 58,939,840 83,840 56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109,880 83,840 560

3.06《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现场投票情况 58,829,960 0 0

网络投票情况 109,880 83,840 560

合计 58,939,840 83,840 56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109,880 83,840 560

3.07《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现场投票情况 58,829,960 0 0

网络投票情况 109,880 83,840 560

合计 58,939,840 83,840 56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109,880 83,840 560

3.08《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现场投票情况 58,829,960 0 0

网络投票情况 109,880 83,840 560

合计 58,939,840 83,840 560

序号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109,880 83,840 560

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P

经办律师

钟洪冰

经办律师:

王汉林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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