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促进完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合称“被审计单位”)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
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检查并做出评价和建议,旨在促进公司完善治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职责
第四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接受审计委员会的领导、指导和监督,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提交年度审计
工作报告,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日常工作。
第六条内部审计部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履行相应内部审批流程后,从其
他部门或控股子公司临时抽调具有经济法律、工程技术等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
员组成临时审计工作组,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参与公司审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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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覆盖被审计单位全业务范围;
(二)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执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检查和评审;
(三)对被审计单位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收支的合规性进行审计;
(四)对被审计单位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内部控制管理审计、核心业务生产管控、供应链安
全、产品质量情况、结算和款项的支付流程审计;
(六)积极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开展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八条内部审计部的主要权限如下: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有权查阅、复制与审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核查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
(三)参加或者列席被审计单位召开的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等;
(四)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作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审计委员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六)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提供虚假信息和拒绝提供资料的单位、部门或人员,可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内部审计部通过审计,对规章制度和企业管理存在的缺陷,应向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合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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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任职素质、工作要求:
(一)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勤奋、可靠、有责任感,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二)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勤勉、保守秘密,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三章内部审计工作方式及具体程序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一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
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价的重点。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或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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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
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
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四章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或独立财务顾问在重大资产重组等特定交易实施期间(如有),应当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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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或相关人员严格遵守
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经营管理效益显著、工作表现突出的,可依据公司相关奖励管理制度,向公司提出奖励建议。
第二十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规章制度及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内部审计部应当依据公司奖惩管理相关规定,向公司提出处罚、问责建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