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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欣电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0 00:00 查看全文

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或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公司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

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六条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七)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

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八)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九)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十)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

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一)由于与上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流转管理

第九条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要求: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及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部门之间的流转,公

司及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各个部门,对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三)内幕信息需要在各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公

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子公司(或分公司)。

第十条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主管部门或下属子公司负责人应在获悉重大事

件发生后,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

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相关方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已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

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

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积

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

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

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

予以登记管理,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一)要约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公司存在筹划或者进展中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及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节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及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及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参与筹划及决策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或指派证券事务代表)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三)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

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重庆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年限不少于10年。

第五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应当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的方式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十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

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深圳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向董事秘书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

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降薪、没收非法所得、解除

劳动合同等处分,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监局,并对外披露。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

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

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

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将知

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之日起生效。

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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