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数量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6]AN005-3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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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3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4
三、结论意见 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数量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6]AN005-3号
致: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瑜欣电子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瑜欣电子的委托,担任瑜欣电子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1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已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现就本激励计划调整(以下称“本次调整”)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涉及本激励计划的下述有关方面的事实和法律文件进行了审查:
1.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2.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3.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董事会会议文件、股东会会议文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及其核查意见以及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履行的审议程序如下:
1.2026年1月12日,瑜欣电子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2026年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2026年1月12日,瑜欣电子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已就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3.2026年1月14日至2026年1月23日,瑜欣电子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26年1月24日,瑜欣电子于深交所网站(https://www.szse.cn)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6年1月30日,瑜欣电子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事项,关联股东已对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5.2026年2月27日,瑜欣电子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瑜欣电子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该次股权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该次授予条件成就情况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6年8月14日,瑜欣电子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瑜欣电子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本次调整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2026年5月15日,瑜欣电子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确认公司2025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101,563,42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元(含税),不送红股,同时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
《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关于“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规定: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派息或增发等事项,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应进行如下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或增发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 +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 . - -
3、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上述规定及瑜欣电子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授予价格由23.50元/股调整为16.57元/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0.8026万股调整为141.1236万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授予价格、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调整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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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数量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责人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利国
漆小川
冯博
汪雨涵
7076年8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