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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雅股份:关于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13 查看全文

洁雅股份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地址:中国上海市陕西北路1438号财富时代大厦2401电话:

(021)-52830657传真:(021)-52895562洁雅股份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关于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4第00498号

致: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雅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姜利、张文苑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见证于2024年3月13日召开的洁雅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洁雅股份的行为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

的议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根据洁雅股份提供的本次会议的有关材料,对因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洁雅股份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1、2024年2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24年2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以公告形式刊登了《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2024年2月24日,公司董事会在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以公告形式刊登了《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于2024年3月13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3、经本所律师核查,在上述公告中已经列明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表决方式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3月13日14时在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经济开

发区地质大道528号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举行。

3、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3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以及《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人,代表的股洁雅股份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份数为553101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1077%,其中,通过参加现场会议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的股份数为456175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1725%;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6人,代表的股份数为

96925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935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人,代表的股份数为553101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1077%,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4人,代表的股份数为1276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571%。

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24年3月6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序号议案名称

1《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1回购股份的目的

1.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1.3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

1.4

金总额

1.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洁雅股份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1.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7对管理层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未有修改和变更,亦没有新的议案提出。

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上议案。本次会议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公司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无回避表决的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3、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洁雅股份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关于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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