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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雅股份:关于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5 00:00 查看全文

天禾律师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5第02493号

致: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以及《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冉合庆、杨春波律师(下称“天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天禾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天禾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验证,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25年8月 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5日14:30在安徽省铜陵市狮

子山经济开发区铜井东路1928号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蔡英传主持会议。

(三)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天禾律师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9:15至15:00期间任意时间。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有: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

股东共计68人,共代表公司股份637755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661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63630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56.5321%,均为2025年9月10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

2、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共63人,代表公司股份145052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9%,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均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的认证。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天禾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天禾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

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天禾律师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以记名投票方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为尊重中小股东利益,提高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会在审议有关议案时,采用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经验证,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表决结果经验证,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告所列议案获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议案为:

1、关于《关于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37736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1%;反对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1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43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15%;反对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7%;弃权1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68%。

天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天禾律师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事实,天禾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天禾律师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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