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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信股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2024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公告原文类别 2025-04-29 查看全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

2024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五年四月声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本独立财务顾问经过审慎核查,出具本持续督导意见。

1、本持续督导意见所依据的文件和材料由本次交易各方提供,提供方对所

提供文件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2、本持续督导意见是在假设本次交易各方当事人均全面和及时履行本次交

易相关协议和声明或承诺的基础上出具。

3、本持续督导意见不构成对军信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或意见,对投资者根

据本持续督导意见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持续督导

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持续督导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5、本独立财务顾问特别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就本次交易事项披露的相关公告,查阅有关文件。

1目录

声明....................................................1

目录....................................................2

释义....................................................3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4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7

三、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22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以及上市公司对所购买资产整合管

控安排的执行情况.............................................25

五、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27

六、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27

2释义

在本持续督导意见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本持续督导意见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2024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持续督导期指2024年11月27日-2024年12月31日

中信证券、独立财务顾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问、本独立财务顾问

上市公司、公司、军信指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军信集团指湖南军信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交易标的、标的公司、指湖南仁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仁和环境

湖南仁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仁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仁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松露股权投

资企业(有限合伙)、青岛高信明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交易对方指

伙)、长沙润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洪也凡、

易志刚、胡世梯、杨建增、朱光宁、蔡思吉、彭勇强、祖柱、

王清、刘仕平、王年庚、陈坤、孙虎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军信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交易对方持有的仁和环指

本次收购境63%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行为《重组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除特别注明的币种外,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万元、亿元指元

3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包括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

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湖南仁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等

19名交易对方购买其持有的仁和环境63%股权。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不持有

仁和环境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仁和环境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未超过76828.17万元,且发行股份数量未超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上市公司股本的30%。

(二)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1、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军信集团原则性同意。

2、本次交易已经交易对方(法人及合伙企业)内部决策同意,已经交易对方(自然人)同意。

3、标的公司已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本次交易对方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

按本次交易协议的安排转让给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放弃对拟转让股权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4、本次交易的预案已经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5、交易双方已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上市公司与业绩补偿义务人已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与表决权委托方已签署附条件

生效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

6、本次交易正式方案已经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7、经长沙市人民政府授权,本次交易事宜已获得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出具的《关于同意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南仁和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组事项的批复》(长城管复函[2023]162号)。

48、本次交易事宜已获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反执二审查决定〔2023〕479号)。

9、本次交易正式方案已经上市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0、本次交易经深交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11、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105号),同意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不存在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

(三)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情况

1、标的资产的过户情况

本次交易之标的资产为仁和环境63%股权。根据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文件,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湖南仁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等19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仁和环境63%股权已全部过户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标的资产的过户事宜已办理完毕,仁和环境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2、验资情况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4)1100025号),截至2024年11月27日,军信股份已收到湖南仁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等19名交易对方持有的湖南仁和环境

科技有限公司63.00%股权出资,新增注册资本105615853.00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515625853.00元。

3、新增股份登记及上市情况

中登公司于2024年12月5日出具《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受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新增股份登记申请材料。2024年12月18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105615853股,均为限售流通股。该批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24年12月18

5日。

4、现金对价支付情况

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军信股份已向交易对方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

(四)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实施情况

1、募集资金到账和验资情况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众环验

字(2025)1100001号),截至2025年1月3日,中信证券指定的认购资金专户已

收到募集资金总额768281696.00元。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众环验

字(2025)1100002号),截至2025年1月6日,上市公司已收到中信证券划转的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销费用(含税)后实际到账金额744068530.07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68281696.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共计

2384126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744440436.00元,其中新增股本人民币

48017606.00元,余额人民币696422830.00元计入资本公积。

2、新增股份登记上市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25年1月14日出具的

《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其已受理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公司的股东名册。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该批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25年1月24日。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或核准,且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已完成本次重组涉及的资产交割及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宜,涉及的新增股份已登记至相关方名下。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与已披露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

6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主体承诺类型主要内容

1、本公司承诺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所做出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本公司承诺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

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关于提供信

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息真实性、准上市公司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不存在任何

确性、完整性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3、本公司保证已履行了法的承诺函

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本公司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违反前述承诺的行为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本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

众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2、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违规

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形;3、本公司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

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一年财务报表不存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4、本公司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

关于无违法规正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况,最近三年违规行为的未收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上市公司

声明与承诺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仲裁;5、本公司最近函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等;6、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7承诺主体承诺类型主要内容

(一)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1、保证上市公司总经理、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

及领取薪酬;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领薪。2、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工资体系,且该等体系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二)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1、保证上市公司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

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

有权或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服务提供模式。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且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3、除正常经营性往来外,保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不以上市公

关于保持公司的资产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

上市公司司独立性的提供担保。(三)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1、保证上市公司建承诺函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违规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5、保证不干涉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四)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2、保证上市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3、保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不产生机构混同的情形。(五)保证业务独立1、保证上市公司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2、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3、保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干涉上市公司的业务活动。

1、本公司不存在泄露本次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

关于不存在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2、本公司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组相关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行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

为的承诺函形;3、本公司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8承诺主体承诺类型主要内容

1、承诺人承诺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诺就此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2、承诺人承诺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

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3、承诺人承诺已履行了

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4、如承诺人因所提供的或者披露的信息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上市公司关于提供信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承诺人在本董事、监息真实性、准次交易中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事、高级确性、完整性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管理人员的承诺函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承诺人将暂停转让承诺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承诺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报送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报送承

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承诺人确存在违法违规情节的,则承诺人承诺锁定的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1、承诺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2、承诺人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事宜的

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3、承诺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

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况,最近三年未收上市公司关于无违法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

董事、监违规行为的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仲裁;4、承诺人最近三十

事、高级声明与承诺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管理人员函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等;5、承诺人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

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9承诺主体承诺类型主要内容

1、自上市公司重组预案披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

承诺人暂无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如适用),但如承诺人关于重组预届时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承诺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案披露起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承

董事、监实施完毕期诺人所作公开承诺(如有)中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并事、高级间的股份减依法及时履行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2、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管理人员持计划的说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机关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承明诺人也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3、如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赔偿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承诺人不存在泄露本次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

上市公司

关于不存在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2、承诺人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组相关

董事、监内幕交易行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

事、高级

为的承诺函形;3、承诺人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管理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1、承诺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2、承诺人承诺对承诺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承诺人承诺不动用上市

公司的资产从事与承诺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

在承诺人合法权限范围内,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本次交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上市公司

易摊薄即期5、未来上市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在承诺人合法权限范围董事、高

回报采取填内,促使拟公告的股权激励计划设置的行权条件将与上市公司级管理人

补措施的承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自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员

诺交易完成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承诺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7、如承诺

人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股东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主承诺类型主要内容体

10承诺主

承诺类型主要内容体

1、承诺人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所出具的说明、承诺

及确认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诺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承诺人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

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

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3、承诺人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4、如承诺人

因所提供的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承担赔军信集关于提供信息偿责任。如承诺人在本次交易中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团、戴真实、准确、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道国完整的承诺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承诺人将暂停转让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报送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报送承诺人的

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承诺人确存在违法违规情节的,则承诺人承诺锁定的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1、自上市公司重组预案披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承

诺人暂无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如适用),但如承诺人届时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承诺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关于重组预案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承诺人所作军信集披露起至实施

公开承诺(如有)中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并依法及时履团、戴完毕期间的股

行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2、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道国份减持计划的

券交易所等有权机关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承诺人也将严格遵说明

守相关规定;3、如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赔偿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承诺主

承诺类型主要内容体

1、承诺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2、承诺人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事宜的相关

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3、承诺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况,最近三年未收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

军信集关于无违法违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仲裁;4、承诺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

团、戴规行为的声明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道国与承诺函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等。

5、承诺人及其控制的机构、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1、承诺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泄露本次重组的

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2、承诺人

军信集关于不存在内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组相关的内

团、戴幕交易行为的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3、

道国承诺函承诺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12承诺主

承诺类型主要内容体

(一)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1、保证上市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承诺方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及领取薪酬;保证上市公司

的财务人员不在承诺方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领薪。2、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工资体系,且该等体系完全独立于承诺方控制的其他企业。(二)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1、保证上市公司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

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服务提供模式。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且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3、除正常经营性往来外,保证承诺方及承诺方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军信集关于保持上市他资源;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承诺方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提

团、戴公司独立性的供担保。(三)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道国承诺函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承诺方及承诺方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承诺方不违规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5、保证不干涉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四)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2、保证上市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3、保证承诺方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不产生机构混同的情形。(五)保证业务独立1、保证上市公司的业务独立于承诺方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2、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3、保证承诺方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干涉上市公司的业务活动。

13承诺主

承诺类型主要内容体

1、承诺人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合

伙企业或组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对军信股份(含子公司,下同)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军信股份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承诺人在作为军信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承诺人保

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承诺人、承诺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及承诺人的关联企业,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军信股份相同或相似的、对军信股份业务军信集

关于避免同业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拥有与军信股份存在竞争关团、戴

竞争的承诺函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在该经济组织或道国

关联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并且保证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军信股份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3、承诺人在作为军信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凡承诺人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

能会与军信股份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承诺人将按照军信股份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军信股份,由军信股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军信股份存在同业竞争。4、如果承诺人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并造成军信股份经济损失的,承诺人将赔偿军信股份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除已经申报文件中披露的情形外,承诺

人及承诺人所投资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军信股份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2、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除军信股份以外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军信股份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

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军信集关于减少和规

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军信股团、戴范关联交易的

份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3、承诺人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道国承诺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决不以委托管理、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军信股份的资金或其他资产,不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进行有损军信股份及其他股东的关联交易。4、如违反上述承诺与军信股份进行交易,而给军信股份造成损失,由承诺人承担赔偿责任。

(1)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也不由上市公司回购该等股份。(2)本人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自愿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并将严股份锁定的承格遵守本人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3)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戴道国诺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则所得的收入归上市公司所有。

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上市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交易对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主体承诺类型主要内容

14承诺主体承诺类型主要内容

1、承诺人承诺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所出具的说

明、承诺及确认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诺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承诺人承诺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

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3、承诺人承

诺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4、如承诺人因所提供的

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关于提供信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承担赔偿息真实性、责任。如承诺人在本次交易中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交易对方准确性、完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整性的承诺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承诺人将函暂停转让承诺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

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承诺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锁定;未在

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报送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报送承诺人的身份信

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承诺人确存在违法违规情节的,则承诺人承诺锁定的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1、承诺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5年未受到证券市场相关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

或者仲裁,且目前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

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关于无违法

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2、承诺人违规行为的

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5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声明与承诺

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损害函

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不诚信行为,亦不存在其他不良记录;3、承诺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有)

及其控制的机构,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15承诺主体承诺类型主要内容

1、承诺人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2、本次重组结束后,承诺人基于本次认购而享有的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衍生股

青岛松露、青关于认购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3、若承诺人基于本次认购所岛高信、长沙份锁定期的取得股份的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

润合承诺函符,承诺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5、若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承诺人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

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不转让;2、本次重组结束后,承诺人基于本次认购而享有的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衍生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3、若承诺人基于本次认购所除青岛松露、取得股份的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关于认购股

青岛高信、长符,承诺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份锁定期的

沙润合以外的整;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将按照中承诺函交易对方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5、若承诺人存在业绩对赌及补偿义务等情形的,其股份锁定

将另行签署相关文件确认,承诺人将根据签署的生效文件遵守锁定期约定;6、若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标的公司为依法设立和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已取得

其设立及经营业务所需的必要审批、同意、授权和许可,且该等审批、同意、授权和许可均为合法有效,不存在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2、承诺人已依照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约定

履行对标的公司的出资义务,出资真实,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作为标的公司股东所应承担

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可能影响标的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3、承诺人合法拥有上述标的资产完整的权利,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通过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收益权安排、关于标的资期权安排、代持或者其他任何代表其他方的利益的情形,不交易对方产权属的承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被查封、冻诺函结、托管等限制其转让的情形;4、标的资产的权属状况清晰,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等纠纷,如因发生诉讼、仲裁而产生的责任由承诺人承担;5、承诺人取得标的资

产的资金来源为承诺人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该等资金来源合法;6、承诺人将按照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约定及时进行

标的资产的权属变更,且在权属变更过程中因承诺人原因出现的纠纷而形成的全部责任均由承诺人承担。承诺人保证上述内容均真实、准确、完整。如因上述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承诺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不存在泄

露本次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关于不存在的情形;2、承诺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交易对方内幕交易行涉嫌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

为的承诺函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3、承诺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16承诺主体承诺类型主要内容

1、尽量避免或减少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及

其子公司之间发生交易;2、不利用股东地位及影响谋求上市

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第三方的权利,充分尊重上市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上市公司独立经营、自主决策;3、不利用股东地位及影响谋求与上市公司及其子

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4、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

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交易,根据有关法洪也凡、湖南关于减少和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并依仁联、湖南仁规范关联交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不利用该等交易景、湖南仁怡易的承诺函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的行为;5、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借款、待偿债务、

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资产,不利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违规提供担保;6、上述各项承诺

在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权超过5%的期间内,或与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权超过5%的股东存在一致行

动关系的期间内持续有效;7、承诺人如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

行上述承诺因此给上市公司及其相关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全额承担该等损失。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标的公司外,承诺人没有从事

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存在竞争的业务活动;承诺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2、本次交易完成后,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积极避免与上市公司新增同业竞争,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

关系的业务或经济活动,亦不会以任何形式支持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从事与上市公司目前或今后进行的业务构成竞

洪也凡、湖南关于避免同

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3、若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

仁联、湖南仁业竞争的承他企业将来可能获得任何与上市公司产生直接或间接竞争关

景、湖南仁怡诺函

系的业务机会,承诺人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将该等业务机会让与上市公司并自愿放弃与上市公司的业务竞争,按照上市公司能够接受的合理条款和条件尽力促成该等业务机会;

4、上述各项承诺在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权超过

5%的期间内,或与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权超过5%的

股东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期间内持续有效;5、承诺人如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上述承诺因此给上市公司及其相关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承担该等损失。

1、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承诺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做到与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财务方面完全分开,不从事任何影响上市公司人员独立、资洪也凡、湖南关于保持上

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的行为,不损仁联、湖南仁市公司独立

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在人员、景、湖南仁怡性的承诺函

资产、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的独立;2、若违反以上承诺,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本承诺自作出之日起至承诺人不再为上市公司股东时终止。

17承诺主体承诺类型主要内容

1、承诺人保证对价股份优先用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不通过

质押股份等方式逃避补偿义务。2、未来质押对价股份时,承洪也凡、湖南关于质押对诺人将书面告知质权人根据业绩补偿协议上述股份具有潜在

仁联、湖南仁价股份事项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情况,并在质押协议中就相关股份用于支景、湖南仁怡的承诺函付业绩补偿事项等与质权人作出明确约定。3、若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赔偿上市公司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承诺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系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参与、实施本次重组的主体资格。2、承诺人与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及/或一致行动关系。3、除以下情形外,承诺人与参与本次重组的其他交易对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及/或一致行动关系:洪也凡:除本人为

湖南仁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为湖南仁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湖南仁怡企业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际控制人外;易志刚、胡世梯、

王年庚:除本人为湖南仁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外;祖柱:本人为湖南仁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陈坤是本人配偶的弟弟,除前述情形外;陈关于主体资坤:除本人系祖柱配偶的弟弟外;王清:本人是刘仕平配偶

交易对方格及关联关的姐姐,除前述情况外;刘仕平:王清是本人配偶的姐姐,系的说明除前述情况外;湖南仁联:除洪也凡系本公司实际控制人、

执行董事、总经理;湖南仁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

38%股权,湖南仁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

务合伙人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洪也凡控制的企业湖南仁景商

业管理有限公司外;湖南仁景:除洪也凡系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本公司持有湖南仁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38%股权;本公

司担任湖南仁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

伙人外;湖南仁怡:除洪也凡系本企业实际控制人;湖南仁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是本企业实际控制人洪也凡控制的企业;湖南仁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系本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易志刚、胡世梯、祖柱、王年庚系本企业合伙人外;4、承诺

人与参与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

构、律师事务所无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

1、承诺人承诺本次交易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系承诺人

以真实持有的资产认购取得,不存在以委托或信托等方式代

第三人持有的资产认购股份的情况,亦不存在以委托或信托关于认购及

等方式代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2、承诺人承诺本次交持有股份真

交易对方易完成后真实、亲自持有取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不会委托实性的承诺

其他第三方管理承诺人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3、承诺人及函穿透至最终出资的法人或自然人获得标的资产的资金来源均

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独立于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

18承诺主体承诺类型主要内容

敏感期买卖1、承诺人及其直系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在

上市公司股敏感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2、承诺人及其直系亲属/董事、监交易对方票收益归上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存在敏感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其所市公司的承获全部收益归属上市公司。3、若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赔诺函偿上市公司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关于特许经营权1、标的公司(含子孙公司,下同)在

获取特许经营权项目及履行特许经营权合同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规定导致该等特许经营权项目终止、解除或被提前撤回的情形。2、就标的公司部分特许经营权项目未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或取得程序存在瑕疵,如因此对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同其他业绩补偿义务人按比例共同向上市公司作出足额补偿,确保上市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二)关于土地房产就标的公司土地房产方面存在的部分房产无法

办理/未及时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特许经营权项下划拨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进行出租用于加油站经营;特许经营权项下房

产抵押等问题,如标的公司被特许经营权授予方追究违约责任、被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被要求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因此对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同其他业绩补偿义务人按比例共同向上市公司作出足额补偿,确保上市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三)关于社保公积金若标的公司因“五险一金”的不规范情形而需要承担补缴、赔偿、处罚或承担

洪也凡、湖南

滞纳金等任何形式的经济责任,因此对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仁联、湖南仁关于本次重承诺人将同其他业绩补偿义务人按比例共同向上市公司作出

景、易志刚、组相关事项

足额补偿,确保上市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四)关胡世梯、祖柱、的承诺函于关联方借款若标的公司因关联方借款本息无法收回对上市湖南仁怡

公司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同其他业绩补偿义务人按比例共同向上市公司作出足额补偿,确保上市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五)关于历史沿革若标的公司因历史沿革中股权代持及还原、资产重组等相关事项导致标的公司股权权属瑕疵,以及因股权转让、增资、股权代持及还原、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纳税、程序履行等合规瑕疵,继而对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同其他业绩补偿义务人按比例共同向上市公司作出足额补偿,确保上市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六)关于经营资质若标的公司因未及时取得业务经营资质、超许可范围经营、产能利用率超环评批复等相关事项导致标

的公司损失,继而对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同其他业绩补偿义务人按比例共同向上市公司作出足额补偿,确保上市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七)关于未决诉讼若标的公司因未决诉讼、仲裁等事项导致标的公司损失,继而对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同其他业绩补偿义务人按比例共同向上市公司作出足额补偿,确保上市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19承诺主体承诺类型主要内容

1)在湖南仁怡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内,

本人/本单位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本单位持有的湖南仁怡

合伙份额或要求湖南仁怡回购本人/本单位合伙份额或从湖南

仁怡退伙;不对本人/本单位所持的湖南仁怡合伙份额设定抵

押、质押、担保、设定优先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亦不以任

何方式转让、让渡或者约定由其他主体以任何方式部分或全

部享有本人/本单位通过湖南仁怡间接享有的与上市公司股份关于履行业有关的权益。2)若湖南仁怡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湖南仁怡及其

绩补偿义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合伙人

的承诺进行调整的,则本人/本单位持有的湖南仁怡合伙份额的锁定安排做同步调整。3)湖南仁怡作为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义务人,本人/本单位确保所持合伙份额权属清晰,不会因合伙份额权属问题影响湖南仁怡履行业绩补偿义务。4)本人/本单位将遵守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相关安排,不会通过任何方式逃避,也不会协助其他第三方逃避本次交易业绩补偿义务。5)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单位将赔偿上市公司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承诺人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

洪也凡、湖南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不转让。承诺人作为业绩补偿义务人,仁联、湖南仁遵守业绩承诺相关锁定安排,上述24个月届满之日至业绩承锁定期补充

景、易志刚、诺首次专项审核报告(即2023-2025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承诺

胡世梯、祖柱、之日期间,承诺人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湖南仁怡股份不得转让。2、若违反上述事项,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在长沙润合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内,

本人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持有的长沙润合合伙份额或要求长沙润合回购本人合伙份额或从长沙润合退伙;不对本人所

持的长沙润合合伙份额设定抵押、质押、担保、设定优先权

长沙润合股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亦不以任何方式转让、让渡或者约定由

陈迎新、黄分东穿透股东其他主体以任何方式部分或全部享有本人通过长沙润合间接平

锁定享有的与上市公司股份有关的权益。2、若长沙润合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调整的,则本人持有的长沙润合合伙份额的锁定安排做同步调整。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在青岛松露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内,

本人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持有的青岛松露合伙份额或要求青岛松露回购本人合伙份额或从青岛松露退伙;不对本人所

持的青岛松露合伙份额设定抵押、质押、担保、设定优先权

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亦不以任何方式转让、让渡或者约定由

李赫然、马嘉青岛松露股其他主体以任何方式部分或全部享有本人通过青岛松露间接旭东穿透锁定

享有的与上市公司股份有关的权益。2、若青岛松露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调整的,则本人持有的青岛松露合伙份额的锁定安排做同步调整。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承诺主体承诺类型主要内容

(1)在合伙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内,承诺人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承诺人持有的合伙企业合伙份额或要求合伙企业回购承诺人合伙份额或从合伙企业退伙;

不对承诺人所持的合伙企业合伙份额设定抵押、质押、担保、

曹斌、沈利义、青岛高信股设定优先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亦不以任何方式转让、让渡

马惠靓、魏方东穿透股东或者约定由其他主体以任何方式部分或全部享有承诺人通过

杰锁定合伙企业间接享有的与上市公司股份有关的权益。(2)若合伙企业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调整的,则承诺人持有的合伙企业合伙份额的锁定安排做同步调整。(3)若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次交易业绩补偿义务人中湖南仁景除持有标的公司、湖南仁联股权及作为湖南仁怡执行事务合伙人外持有湖南仁怡合

伙份额外,未持有其他企业股权,其股东洪也凡、洪也佳承诺如下:1)本人将遵守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股份锁定及减

持相关安排,湖南仁景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内,本人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持有的湖南仁景股权或要求湖南仁景回购本人股权;不对本人所持的湖南仁景股权

设定抵押、质押、担保、设定优先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亦

不以任何方式转让、让渡或者约定由其他主体以任何方式部

洪也凡、洪也湖南仁景股分或全部享有本人通过湖南仁景间接享有的与上市公司股份佳东穿透锁定有关的权益。2)若湖南仁景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调整的,则本人持有的湖南仁景股权的锁定安排做同步调整。3)湖南仁景作为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义务人,本人确保所持股权属清晰,不会因股权权属问题影响湖南仁景履行业绩补偿义务。4)本人将遵守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相关安排,不会通过任何方式逃避,也不会协助其他第三方逃避本次交易业绩补偿义务。5)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赔偿上市公司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标的公司(含子孙公司,下同)在获取特许经营权项目及

履行特许经营权合同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不存在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特许经营权的情形。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标的公司与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及其他方就特许经营权不存在纠纷、争议事项,标的公司不存在湖南仁联、湖

因违反法律规定导致该等特许经营权项目终止、解除或被提

南仁景、湖南关于特许经前撤回的情形。2、就标的公司部分特许经营权项目未通过招仁怡、洪也凡、营权的承诺

投标方式取得或取得程序存在瑕疵,或者如标的公司存在通易志刚、胡世函

过欺骗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权存

梯、祖柱

在纠纷争议、因违反法律规定导致特许经营权被终止、解除

或被提前撤回等事宜,因此对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根据相关项目造成的净损失对估值的影响金额同其他业

绩补偿义务人按比例进行足额补偿,具体数额以届时上市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确定的数额为准。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主体承诺类型主要内容

21承诺主体承诺类型主要内容

1、承诺人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所出具的说明、承

诺及确认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承诺人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

关于提供信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标的公司

息真实性、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及其董事、

准确性、完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不存在任何监事、高级

整性的承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承诺人保证已履行了管理人员

函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4、承诺人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违反前述承诺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承诺人最近5年未受到证券市场相关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

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且目前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

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的情况;2、承诺人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标的公司关于无违法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3、除已披露情形外,承诺人及仁和及其董事、违规行为的环境的控股子公司目前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涉案金额

监事、高级声明与承诺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4、除已披露情形外,管理人员函仁和环境及其控股子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至今未因违反工商、

税务、国土、建设、规划、环保、消防、质监、安监或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行为;5、仁和环境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6、承诺

人及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有)及其控制的机构,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1、承诺人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

标的公司

关于不存在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2、承诺人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

及其董事、内幕交易行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

监事、高级

为的承诺函形;3、承诺人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管理人员出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本持续督导期内,上述相关承诺方已经或正在履行相关承诺,未发现严重违反承诺的情形。

三、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

(一)业绩承诺安排

(1)根据军信股份与仁和环境股东签订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及其补

22充协议约定,湖南仁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仁联”)、湖南仁景

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仁景”)、洪也凡、易志刚、胡世梯、祖柱、

湖南仁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湖南仁怡”)作为补偿义

务人承诺标的公司在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2026年度及2027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合计不低于219823.98万元(其中:2023年不低于41231.26万元、

2024年不低于41632.15万元、2025年不低于43608.92万元、2026年不低于

45826.81万元、2027年不低于47524.84万元)。

(2)承诺净利润数系标的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母净利润数,且净

利润数计算时应剔除以下事项对净利润数的影响:

1)标的公司因上市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导致的股份支付;

2)本次交割完成后,标的公司新增投资项目所产生的损益。上述新增投资

项目是指标的公司已投产项目(纳入本次交易评估范围的)以外的新增投资项目及已投产项目扩大产能的投资项目;

上述非经常性损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

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及相关规定确定。

(二)业绩补偿方式

1、补偿义务人及补偿比例的确认

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单一补偿义务人应根据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对价占补偿义务人合计获得的标的资产交易对价的比例,计算其各自负责的补偿比例,具体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转让转让股份数转让股份比股份对价金获得股份现金对价金补偿比例方(万股)例(%)额数(股)额(%)湖南

7861.000018.614743191.49762966449021718.062034.7154

仁联湖南

7918.900018.751845771.35453143636919616.294834.9711

仁景洪也

4322.887810.236524986.35291716095610708.437019.0905

易志刚709.80001.68084102.654128177561758.28033.1346

23转让转让股份数转让股份比股份对价金获得股份现金对价金补偿比例方(万股)例(%)额数(股)额(%)胡世

706.55001.67314083.869028048551750.22963.1202

祖柱195.00000.46181127.1028774109483.04400.8612湖南

930.00002.20225375.413236919042303.74854.1070

仁怡

合计22644.137853.6209128638.24418835043958338.0962100.00

2、业绩承诺补偿

1)承诺期届满,根据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的2023-2027年度

专项审核报告,若标的公司的承诺期实际净利润总和低于承诺净利润合计数,则补偿义务人应以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股份对价或其持有的现金(优先以股份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按下列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且补偿义务人在作出该等补偿时不得要求上市公司支付除回购价款外的其他对价或其他利益:

*应补偿股份数=[本次交易最终交易作价×(1-累计实际净利润数÷累计净利润承诺数)]÷本次发行价格。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为非整数的,直接取整数部分,舍弃余数部分。若标的公司承诺期实际净利润总和为负,按0取值。

*如补偿义务人作出股份补偿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不足以按照上述约定

进行补偿的,其另需用现金再进行补偿,具体计算公式如下:补偿义务人需现金补偿的金额=(补偿义务人应补偿股份数量-补偿义务人已补偿股份数量)×本次发行价格。

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格则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则作相应调整。

3、补偿上限

业绩补偿义务人向上市公司支付的全部补偿金额(含股份和现金补偿)合计不超过业绩补偿义务人合计获得的全部交易对价(该对价扣减由补偿义务人缴纳的相关税费,但因交易对价调整而退还的税费不扣减)。

4、补偿其他约定

1)补偿义务人在以股份向上市公司实际进行补偿之前,如上市公司发生送

24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则上述公式中“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

除权处理;

2)如上市公司发生现金分红的,则补偿义务人当年各自应补偿股份在向上

市公司实际进行补偿之前累计获得的现金分红收益,应一并退还给上市公司。

(三)业绩承诺完成情况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湖南仁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天职业字[2025]16298-4号),2023年度、2024年度考虑其他净利润扣除项后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分别为49558.51万元、53981.16万元,完成了2023年度、2024年度净利润的承诺。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湖南仁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天职业字[2025]16298-4号),军信股份重大资产重组之

2023年度、2024年度的业绩承诺已完成,未触及补偿义务。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以及上市公司对所购买资产整合管控安排的执行情况

(一)上市公司主要业务经营情况

在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包括垃圾焚烧发电、生活垃圾中转及配套污水处理、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污泥处置、渗沥液(污水)

处理、垃圾填埋和灰渣处理处置等。

在垃圾焚烧发电板块,公司2024年垃圾处理量为331.43万吨,同比下降

1.12%;全年垃圾焚烧处理量为320.26万吨,同比下降1.01%;全年上网电量14.73亿度,同比增长0.82%;全年垃圾焚烧平均吨上网电量459.94度,同比增长1.85%。

2024年12月,平江县垃圾焚烧项目建成投产,公司进一步扩大省内业务规模和影响力,稳固竞争地位。

25在生活垃圾中转板块,2024年11月27日,仁和环境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2024年12月生活垃圾转运量为26.52万吨。公司在生活垃圾中转业务上日处理能力为10000吨(其中其他垃圾年日均8000吨、厨余垃圾年日均2000吨),单体规模全国领先,已形成良好的示范效益和品牌知名度。

在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板块,公司2024年12月餐厨垃圾收运量为3.94万吨,工业级混合油销售量0.28万吨。公司在餐厨垃圾收运、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业务处理能力可达1200吨/天,单体规模在湖南省乃至全国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能够有效满足当地餐厨垃圾处理需求。

(二)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情况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5]16298号)及上市公司公告的《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上市公司于2023年度及2024年度的主要财务情况如下:

项目2024年2023年同比变动

营业收入(万元)243064.82185744.9130.8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3627.7751385.214.36%(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49988.0646191.238.22%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97109.7186873.1411.78%(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1.30801.25334.36%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1.30801.25334.36%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0.25%10.20%0.05%项目2024年末2023年末同比变动

资产总额(万元)1404252.27965444.1245.4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685497.96514550.8733.22%(万元)

(三)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整合管控安排的执行情况

本次重组完成后,仁和环境成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并完成了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换选,新增上市公司相关人员。上市公司对仁和环境在人员、财务、业务、资产、机构方面进行有效管控,进一步提升管理效率,实现上市公司

26与标的公司的优势互补和产业协同。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与重组报告书中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发展状况不存在重大差异,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进行了有效的整合管控,有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五、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在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开展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治理实际状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上市公司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规范运作,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有关信息,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本次交易相关各方依照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协议或承诺履行各方责任和义务,未发现实际实施方案与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重大差异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27(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2024年度持续督导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杨巍巍姚伟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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