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长期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建立完善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并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了《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长期分红回报规划》。
一、分红回报规划制定所考虑的因素
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利润和现金流量状况、生产经营发展需要,结合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股东对利润分配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在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
二、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规定;
2、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在充分考虑
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好公司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3、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三、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
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分红,具体形式和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股利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取现金分配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归
2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
发展需要、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并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2、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并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在保证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六)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审议程序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拟定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在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各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实施
3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八)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调整
公司可根据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利润分配政策不得损害股东权益、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如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需经董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由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需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原因,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审议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
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公司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九)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可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预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4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3、股东大会、董事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
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十)利润分配方案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十一)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其他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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