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
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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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26)国浩长律见字第20260421-1-5号
致: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湖南军信环保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法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会的文件资料,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现场核查。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
证言等文件;公司在向本所律师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所提供的有关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所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见证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1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通知2026年3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2026年3月3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以公告形式刊登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
登记事项等予以公告。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1日14:30召开,通知公告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届满20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1日14:3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同时,公司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1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与本次会议通知披露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关证明文件的查验,出
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15人,代表股份
256291384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3.0856%。
其中:
(1)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9名,代表公司股份
5510093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400%;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9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9045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5456%。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有20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27113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421%。其中:
(1)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
共13名,代表公司股份508067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965%。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196名,代
表公司股份119045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56%。
3、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依法委托的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合法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临时提案的情况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一)现场会议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计票人及监票人负责计票及监票。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
3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监票、验票和计票。
(二)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获得了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
(三)表决结果
在本所律师见证下,计票人、监票人在合并统计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议案最终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21442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33%;
反对3728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62%;弃权3967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5%。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21169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84%;
反对4015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13%;弃权3952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2%。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19917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62%;
反对7807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87%;弃权1412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617892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297%;反对7807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450%;
弃权1412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53%。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20660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94%;
4反对6880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22%;弃权15969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4%。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2934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3953%;
反对7758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1240%;弃权727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807%。其中:关联股东戴道国(系公司董事长,持有表决权股份30256316股)、湖南军信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表决权股份357217304股)、湖南道信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表决权股份10137750股)、洪也凡(持有表决权股份24025338股)、湖南仁景商业管理有
限公司(持有表决权股份44010917股)、湖南仁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表决权股份41530286股)、湖南仁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表决权股份5168666股)、戴敏(持有表决权股份1912050股)、戴晓国(持有表决权股份600600股)、戴道存(持有表决权股份601020股)、冷昌府(持有表决权股份300300股)、何英品(系公司副董事长,持有表决权股份23754217股)、何俊(持有表决权股份896700股)、冷朝强(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持有表决权股份3433500股)、胡世梯(系公司董事,持有表决权股份3926797股)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142934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4.3953%;反对7758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1240%;弃权727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807%。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21869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09%;
反对5707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4%;弃权1560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7%。
此外,本次股东会还听取了《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5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召集人资格以及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6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年月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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