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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万年青: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关于广东万年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8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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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20)38799346、38799348传真:(+86)(20)38799348-200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万年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

广东万年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万年青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万年青制药”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下简称《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控股子公司万宏智算(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宏智算”)本次签署重大合同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声明事项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民法典》《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针对本

1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司及万宏智算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所有事实和文件资料,并确认:其提供的所有文件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但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行为,本

所依赖于公司、万宏智算、相关政府部门或者有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仅就与本次签署重大合同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商业可行性、技术迭代风险、产品市场前景、业绩贡献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不代表本所对合同相关方完全履行合同的确认或担保,亦不构成对任何投资建议或决策的认可;

(五)鉴于万宏智算本次签署的《服务采购协议》涉及商业秘密,公司拟申请豁免披露临时报告或豁免披露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本所律师现场查验了《服务采购协议》原件,并取得了公司提供的隐去部分信息的《服务采购协议》复印件;

(六)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万宏智算本次签署《服务采购协议》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万宏智算本次签署《服务采购协议》相关事项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正文)

一、《服务采购协议》构成重大合同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7.3.1条规定,万宏智算与客户A签署的《服务采购

2协议》因“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构成重大合同。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和相关资质

经查看公司提供的《服务采购协议》,与万宏智算签署《服务采购协议》的交易对方为客户A。

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

企查查(https://pro.qcc.com)的公开披露信息(查询日期:2026年6月26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客户A系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服务采购协议》的签署主体真实存在,具备签署、履行《服务采购协议》的主体资格。

三、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经查阅公司提供的协议文本,公司已书面确认该等文件真实、完整、经有权主体签署并生效。《服务采购协议》对服务内容与标准、协议期限、结算付款、数据安全与保密、知识产权、双方权利与义务、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违约责

任、争议解决及其他等方面作出约定,内容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交易对方客户A为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真实存在,具备签署、履行《服务采购协议》的主体资格;

《服务采购协议》真实存在,合同内容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以及本所律师和本所负责人签名,并签署日期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3(本页无正文,是本所《关于广东万年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签字律师:

李彩霞

负责人:签字律师:

程秉李莎莎年月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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