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12证券简称:信邦智能公告编号:2025-070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邦智能”、“上市公司”或“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无锡英迪芯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迪芯微”或“标的公司”)相关股东(以下简称“交易对方”)持有
的英迪芯微100%的股份,并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方式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信邦智能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自查期间为信邦智能因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前六个月至本次交易之《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
前一日(即2024年11月5日至2025年10月27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
(一)信邦智能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二)信邦智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知情人员;(三)交易对方及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四)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五)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情况及说明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25年11月3日出具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
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与承诺,自查期间内,核查范围内人员交易信邦智能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法人买卖上市公司信邦智能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内,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买卖信邦智能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自查期间累自查期间累自查期末名称关系账户性质计买入计卖出持股数本次交证券衍生品投资部1370001376000国泰易独立国泰海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5573005573000海通财务顾国泰君安国际控股有限公司1390001390000问权益客需部1743652171865236500针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国泰海通作出如下说明和承诺:“本公司严格遵守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制度,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信息系统、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以控制内幕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公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公司员工与公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与本次重组事项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公司也未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除上述买卖情况外,本公司及有关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内无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本公司及有关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无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信邦智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二)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信邦智能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内,相关自然人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股交易类股份变动序号姓名关系变更日期型数量
1.闫红玉交易对方晏韵童之母亲2025-10-27买入6000
中介机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
2.黄惠容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工作2025-10-27买入1000
人员黄丹虹之母亲
3.2025-02-27买入1100
4.交易对方厦门建发长盈股权2025-03-04卖出-1000
5.刘德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5-03-10买入1000
6.其他知情人刘文烨之父亲2025-04-29买入400
7.2025-04-30卖出-1400
8.交易对方深圳市前海鹏晨盈2025-06-04买入5000
9.陈微微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其2025-07-21买入3000
10.他知情人朱旭之母亲2025-08-04卖出-8000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该等人员出具了自查报告、承诺函等文件,对上述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交易信息、交易原因等进行了说明和承诺。
闫红玉、黄惠容分别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上述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公开信息以及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信邦智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情形。
2、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持有的上述信邦智能股票已全部卖出。本人承诺,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不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信邦智能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3、若上述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信邦智能。
4、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刘德全承诺如下:
“1、本人上述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行为,均发生在本次交易筹划之前,是基于公开信息以及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信邦智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
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情形。
2、本人承诺,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再以
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信邦智能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若存在违反情形,本人愿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3、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陈微微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上述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公开信息以及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信邦智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情形。
2、本人承诺,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不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
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信邦智能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3、若上述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信邦智能。
4、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晏韵童就其亲属(母亲)闫红玉上述买卖信邦智能股票行为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直系亲属闫红玉上述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公开信息以及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信邦智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情形。本人未向其透露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作出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若上述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信邦智能。
3、本自查情况说明中所涉及各项陈述及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和重大遗漏的情形,本人对本自查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黄丹虹就其亲属(母亲)黄惠容上述买卖信邦智能股票行为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直系亲属黄惠容上述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公开信息以及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信邦智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情形。本人未向其透露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作出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若上述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信邦智能。
3、本自查情况说明中所涉及各项陈述及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和重大遗漏的情形,本人对本自查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刘文烨就其亲属(父亲)刘德全上述买卖信邦智能股票行为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直系亲属刘德全上述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行为,发生在本次交易筹划之前,是基于公开信息以及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信邦智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情形。本人未向其透露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作出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指示或建议。2、若上述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信邦智能。
3、本自查情况说明中所涉及各项陈述及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和重大遗漏的情形,本人对本自查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朱旭就其亲属(母亲)陈微微买卖股票行为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直系亲属陈微微上述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公开信息以及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信邦智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情形。本人未向其透露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作出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若上述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信邦智能。
3、本自查情况说明中所涉及各项陈述及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和重大遗漏的情形,本人对本自查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除上述情形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均不存在于自查期间内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情况。
四、自查结论经自查,公司董事会认为:在相关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之内容和相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该等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形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余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于自查期间内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情况。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在上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之内容和相关信息
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该等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的自查报告、相关股票买卖主体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在上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之内容和相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
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信邦智能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该等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