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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艺科技: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08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雅艺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制度

(于2026年4月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浙江雅艺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构建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公司董事充分履行其职责和义务,有效激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考核实施主体

第三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工作,在董事会领导下,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与审议。

第四条董事会的职责

(1)审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及绩效考核制度;

(2)审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目标与考核方案;

(3)审批基于绩效考核结果的薪酬兑现及中长期激励方案;(4)听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绩效考核工作的报告,并对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5)向股东会说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

(1)拟定并修订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绩效考核制度,提交董事会审批;

(2)根据公司战略及经董事会批准的年度经营目标,组织拟定并审

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合约或关键绩效指标(KPI)及其

权重、目标值,并报董事会审批;

(3)组织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审核考核过程

和结果的公正性、准确性,报董事会审议;

(4)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中长期激励计划的建议方案,报董事会审议。

第六条行政人力资源部职责

(1)为委员会的考核工作提供数据收集、流程组织等日常支持与服务;

(2)协助委员会完成考核过程中的沟通、资料整理与归档工作。

第三章薪酬结构

第七条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股东会等)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公司非独立董事(包含职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遵循风险与收益对等、激励与约束结合的原则,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三部分构成。

第九条基本薪酬为固定报酬,是高级管理人员日常生活的保障,主要依据职位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酬水平及公司实际情况,由委员会审议拟定,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绩效薪酬为浮动报酬,与绩效考核结果直接挂钩,是基于公司经营业绩和个人绩效目标达成情况的奖励。具体办法依据本制

度第四章执行。

第十一条中长期激励为长期性激励,旨在引导高级管理人员关

注公司长远发展。具体激励工具、授予条件、行使安排等由公司另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专项方案。

第四章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绩效薪酬基数以及具体指标、权重及目标值,由委员

会根据岗位价值、市场薪酬水平、公司业绩状况及年度经营目标等因

素综合拟定,于每个考核年度初与被考核人沟通后,在绩效考核方案中确定,并报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经营年度结束后,公司根据绩效考核方案,委员会将

结合被考核人的述职及关键绩效考核,组织完成绩效考核评定,确定绩效薪酬金额。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将根据得分,划分为下表所示的4个等级。

等级 不合格 合格 良好 优秀考核得分 X<60 60≦X<75 75≦X<90 X≧90 分

绩效考核系数0-0.80.8-1.01.0-1.21.2-1.5

第五章薪酬发放

第十五条基本薪酬发放按年薪标准的50%,分月发放。

第十六条根据薪酬方案,按考核周期完成绩效考核评价后发放,并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十七条中长期激励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由委员会综合考评确定后执行。

第六章止付追索

第十八条为强化激励约束,当发生以下情形时,公司有权视情

节严重程度,减少、取消、追索相关人员的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益:

(1)财务报告重述:因公司财务报告存在差错、舞弊导致追溯重述,致使原考核条件发生变化的;

(2)重大决策失误:因重大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负面影响的;

(3)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对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

(4)离职后追索:在激励收益兑现后,发现其任职期间存在以上行为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第十九条具体止付与追索的程序、比例,由委员会调查核实后

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批准执行。本条款为强制性条款,不因被考核人离职而失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浙江雅艺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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