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15证券简称:联检科技公告编号:2026-00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1月29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年1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2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木梳路10号公司工匠大厅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周剑峰先生主持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9人,代表股份640042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36.105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625756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99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7人,代表股份14285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59%。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1人,代表股份15671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4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1385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7人,代表股份14285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59%。
3.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江苏世纪
同仁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对提请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收购广东省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55%股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3656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63%;反对34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00%;
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191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7942%;反对34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527%;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31%。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华诗影律师、陈汉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