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苏同律证字2026第[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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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苏同律证字2026第[169]号
致: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本所作为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检科技”或“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和《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暨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以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除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外,还包括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本所认定有关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时所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或确认。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事先对本次调整相关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并获得相关方如下声明和保证:相关方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且力所能及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真实有效,所有书面文件的签字和/或印章均属真实,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不存在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对上述声明、保证之充分信赖是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和前提。
4、本所对有关文件的审查未涉及非法律专业领域的有关财务数据和经营业绩等资料,鉴于本所并不具有对上述数据和结论作出核查和评价的适当资格,本所对上述数据和业绩结论的引用,不应在任何意义上理解为本所对上述数据和业绩结论之真实、准确或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认可或保证。
5、本所对与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但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公司和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调整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向有关审核部门报备或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所书面认可,请勿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经办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本次调整的授权与批准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及本次调整事项,已经履行了以下法定程序:
2026年5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涉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同日,公司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上述相关议案。
2026年5月13日至2026年5月22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2026年5月22日,公司披露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2026年5月28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6年6月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2026年6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上述
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对行权价格的调整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调整事由
公司于2026年6月1日披露了《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83,524,850股剔除已回购股份6,253,011股后的177,271,839股为基数测算,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2元(含税),不送红股,也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1,272,620.68元(含税)。
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21,272,620.68元/183,524,850股=0.1159113元(保留到小数点后七位,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10股现金分红=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10=21,272,620.68元/183,524,850股*10=1.159113元(保留到小数点后六位,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
本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6月5日,除权除息日为2026年6月8日,现已实施完毕。
(二)调整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完成行权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行权价格低于股票面值。
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以上公式,本次调整后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P=25.63-0.1159113~25.52元/份(向上取整,保留两位小数)。
(三)调整结果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经过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25.63元/份调整为25.52元/份。
根据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行权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事由、调整依据及调整结果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按《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须就本次调整事项按《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调整事由、调整依据及调整结果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尚须就本次调整事项按《管理办法》《自律监
管指南》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许成宝
经办律师:
华诗影
秦晓宇
2心26年6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