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苏同律证字2026第[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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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苏同律证字2026第[297]号
致: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本所作为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检科技”或“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暨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及《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以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除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外,还包括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本所认定有关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时所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或确认。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事先对本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并获得相关方如下声明和保证:相关方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且力所能及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真实有效,所有书面文件的签字和/或印章均属真实,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不存在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对上述声明、保证之充分信赖是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和前提。
4、本所对有关文件的审查未涉及非法律专业领域的有关财务数据和经营业绩等资料,鉴于本所并不具有对上述数据和结论作出核查和评价的适当资格,本所对上述数据和业绩结论的引用,不应在任何意义上理解为本所对上述数据和业绩结论之真实、准确或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认可或保证。
5、本所对与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但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公司和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授予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向有关审核部门报备或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所书面认可,请勿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经办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本次授予的授权与批准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履行了以下法定程序:
2026年5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涉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同日,公司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上述相关议案。
2026年5月13日至2026年5月22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2026年5月22日,公司披露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2026年5月28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6年6月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2026年6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上述
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对行权价格的调整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2026年7月14日,公司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向75名激励对象授予1,481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5.52元/份。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的公告》。
2026年9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具体内容
(一)预留授予日
2026年5月28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确定以2026年9月14日为预留授予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2026年9月14日为预留授予日。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二)预留授予对象
2026年5月28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确定本次预留权
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且首次已获授股票期权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再授予预留份额。
根据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同意向公司副总经理、财务副总监陆锡龙及其他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于,合计11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股份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预留授予数量
2026年5月28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根据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同意向11名激励对象授予160万份股票期权,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按照以下比例在各激励对象间进行分配:
序号 姓名 国籍 任职类别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万份) 占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总数比例 占预留授予日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1 陆锡龙 中国 副总经理、财务副总监 35 2.08% 0.19%
其他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10人) 125 7.44% 0.69%
合计 160 9.52% 0.88%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数均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
2、本次激励计划拟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2026年5月28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25.63元/份。根据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同意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25.63元/份。
根据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同意调整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为25.52元/份。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预留授予对象、预留授予数量、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等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获授权益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按《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进展,公司尚须按《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预留授予对象、预留授予数量、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等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许成宝
经办律师:
华诗影
秦晓宇
2心26年9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