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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检科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26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115证券简称:联检科技公告编号:2025-07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26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12月2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木梳路10号公司工匠大厅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周剑峰先生主持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6人,代表股份644718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36.368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633684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46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4人,代表股份1103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24%。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7人,代表股份12659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4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625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4人,代表股份1103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24%。

3.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江苏世纪

同仁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对提请股东会审议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备案)登记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39019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60%;反对56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22%;

弃权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96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9838%;反对56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158%;弃权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0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3901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53%;

反对56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37%;弃权

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95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9444%;反对56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4948%;弃权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0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3900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37%;

反对56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53%;弃权

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94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8654%;反对56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5738%;弃权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0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3900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37%;

反对56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53%;弃权

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94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8654%;反对56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5738%;弃权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08%。

2.0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3900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37%;

反对56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53%;弃权

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94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8654%;反对56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5738%;弃权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08%。

2.0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38888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57%;

反对57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33%;弃权

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82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9491%;反对57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4901%;弃权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08%。

2.0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39059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23%;

反对56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37%;弃权

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4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00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2998%;反对56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4948%;弃权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54%。

2.0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38929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21%;

反对57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67%;弃权

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1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87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2729%;反对57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1583%;弃权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87%。

2.08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38670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19%;

反对59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68%;弃权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61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2271%;反对59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1963%;弃权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6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华诗影律师、陈汉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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