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王红艳)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25年度,本人作为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恒光股份”)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公司召开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的各项议案,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各项议案和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专业性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于2024年04月09日公司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为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就2025年度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的履职情
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及专业背景
本人王红艳,1967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
现任长沙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湖南华联
瓷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2025年度,公司共计召开9次董事会,本人应出席且实际出席会议9次;
2025年度,公司共计召开5次股东大会,本人应出席且实际出席会议5次。本
人对2025年度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各项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均投出赞成票,不存在提出反对、保留意见和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形。
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是否连续两
委托出席缺席/请假会议应出席次数出席次数次未亲自出次数次数席董事会9900否股东大会5500否
(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本人担任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召集和主持会议,参与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进行了审核,听取了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工作汇报并进行考核,对公司薪酬方案和人力资源体系建设提供了建议和意见,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的责任和义务。在报告期内,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召开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薪酬考核情况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切实履行了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本人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严格按照《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参与会议。在报告期内,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召开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定期报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审计部门提交的相关工作计划及报告等内容。
本人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提名委员会委员,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
《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参与公司经营目标、发展方针、各项经营战略的研究活动,为公司战略发展的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随时关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任职
资格情况,提出意见及建议,供董事会决策参考,搜寻符合公司发展的优秀人才,积极推动了公司核心团队的建设。在报告期内,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提名委员会共召开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关注公司经营情况,主动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各项资料,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在报告期内共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3次,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严格按照《独立董事制度》开展工作,认真审核了公司提供的材料,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并用自己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客观的结论,审慎的行使表决权,客观公正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未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的情况发生;未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发生;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发生;未有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发生。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本人通过审计委员会会议与公司财务总监、公司审计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积极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计划、重点审计事项等进行沟通,关注审计过程,督促审计进度,确保审计工作的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的工作情况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深入了解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和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项
目进展情况等,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发展和治理情况,主动获取做出决策所需的各项资料,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积极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本人自任职以来,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提升对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能力,提高自觉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意识。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情况
2025年本人现场工作20个工作日。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履职期间,充分利
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机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并通过参观、会谈、视频、电话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主要是项目规划设计人员和项目建设人员等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对于公司规划的项目、拟建项目以及在建项目(包括募投项目)提供专业建议,同时全面深入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况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积极运用专业知识促进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关注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促进公司管理水平提升。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积极配合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向独立董事通报公司运营情况,项目规划建设情况、提供文件资料等。保障了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公司证券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履职需重点关注的事项,均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相关资料,与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充分沟通,在独立董事之间进行充分讨论后最终作出决策、发表独立意见。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5年度,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或重要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或重要缺陷。
(二)聘用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
控制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等服务,相关聘任、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相关服务期间,能够按照独立性原则,客观、公正、及时地为公司提供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情况,符合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经营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股权激励相关事项
2025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发表同意意见。2025年5月15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5年6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5年5月26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本人认真审议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包括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等,本人认为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提名董事的情况
公司董事李正蛟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职务、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为保证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公司于2025年11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提名李嵩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本人充分了解被提名人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基于客观、独立判断,认为董事候选人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并且其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将继续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促使公司继续稳健经营、规范运作,持续健康发展,增强盈利能力,为全体股东创造更好的回报。同时,感谢公司管理层及其他工作人员对本人2025年度独立董事工作的支持。
特此报告,谢谢!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红艳
2026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