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
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保荐人”)作为湖南恒
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光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5修正)》《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恒光股份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257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667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发行价格为 22.7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05409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40808306.61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1月11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职国际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1]43057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后续调整、变更,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调整后拟投入累计投入募投资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募集资金金额集资金金额进度
15.5万吨精细化工新材料生产15441.1413000.0010720.1182.46%调整后拟投入累计投入募投资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募集资金金额集资金金额进度线建设项目
13.3万吨精细化工新材料及配
套产品建设项目(一期)之10.5
240607.69200.44200.44100%
万吨精细化工新材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3年产5万吨三氯氢硅建设项目14500.0014393.5199.27%
4年产30万吨化学品建设项目22980.3913039.5756.74%
5补充流动资金6000.006000.006000.00100.00%
合计62048.8356680.8344353.6378.25%
注:1、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
2、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并于2023年8月1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13.3万吨精细化工新材料及配套产品建设项目(一期)之
10.5万吨精细化工新材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中“5万吨/年过硫酸盐及配套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5万吨/年过硫酸盐及配套项目”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为19000万元,将用于该项目的部分募集资金14500万元投资于“年产5万吨三氯氢硅建设项目”,剩余资金4500万元暂时留存用于其他项目或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待后续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公司经营需要,再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使用。
3、公司于2024年12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原募投项目“13.3万吨精细化工新材料及配套产品建设项目(一期)之10.5万吨精细化工新材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将其中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15880.39万元与待确认用途的4500万元募集资金,以及募集资金累计现金管理收益2600万元,用于实施公司新增的募投项目“年产30万吨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建设。
4、募集资金余额(含理财收益)实际多于上表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与累计投入募集
资金金额的差额。
三、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上述以募集资金支付确有困难的情形,主要如下:
1、对于部分采购原材料及设备的业务,公司会采用集中采购的策略,从而获得更高的议价权,降低采购成本。一次集中采购过程中可能同时涉及到募投项目
和非募投项目,不适合使用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需以自筹资金先行统一支付。
2、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加快公司票据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降低财务成本,公司根据实际需要以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先行支付部分款项。
3、公司在实施募投项目“年产30万吨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过程中,如从老
挝境外采购商品或服务时,采购过程中会产生增值税、关税、代缴利润税等支出,目前公司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缴纳相应税款时存在时效性问题,无法实时结算从而对募投项目实施进度产生影响,故需由公司自有资金银行账户先行支付上述税金等相关费用。
基于上述情况,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推进和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上述相关支出,并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相应款项转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等额置换公司已以自有资金支付的款项,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资金。
四、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公司于2025年7月1日至12月15日期间使用自有资金为“年产30万吨化学品建设项目”支付的设备采购进口关税、增值税及供应商利润税等相关费用共
计7860117.11元,经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后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后续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公司及子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具体操作流程规范如下:
1、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相关部门按照公司规定的支付流程,将拟以自
有资金垫付的募投项目相关款项提交付款申请,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以自有资金进行款项支付;
2、公司财务部建立明细台账,按月汇总使用自有资金支付的募投项目资金明细表,定期统计未置换的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
6个月内,报请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并取得保荐人明确的同意意见后,按照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程序,将自有资金支付的募投项目所使用的款项,从募集资
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基本户或一般账户;
3、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对公司使
用募集资金情况进行检查,公司与募集资金存管银行应当配合保荐人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公司整体运营管理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该事项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董事会审议情况公司于2025年12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
项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因此,董事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并同意以募集资金置换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
12月15日期间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有资金。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恒光股份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要求,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综上,本保荐人对恒光股份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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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
贺斯江伟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