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恒光股份
股票代码:301118
信息披露义务人1:曹立祥
住所及通讯地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2:李正蛟
住所及通讯地址: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
信息披露义务人3:梁玉香
住所及通讯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4:胡建新(衡阳籍)
住所及通讯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信息披露义务人5:陈建国
住所及通讯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6:贺志旺
住所及通讯地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7:陈朝舜
住所及通讯地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8:李勇全
住所及通讯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股份变动性质: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终止所引起,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再合并计算,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
签署日期:2026年3月3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
意见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
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
务人在恒光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恒光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
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目录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3
第一节释义...............................................5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6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9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10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14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15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7
第八节备查文件..........................................16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14第一节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1指曹立祥指信息披露义务人2李正蛟指信息披露义务人3梁玉香指
信息披露义务人4胡建新(衡阳籍)指信息披露义务人5陈建国指信息披露义务人6贺志旺指信息披露义务人7陈朝舜指信息披露义务人8李勇全
恒光股份、上市公司、公司指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洪江恒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公司恒光投资指控股股东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一致行动人协议》到
本次权益变动指期终止,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股份不再合并计算。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本报告书指动报告书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是否取得其他国家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性别国籍长期居住地或者地区的居留权信息披露义务人1曹立祥男中国湖南衡阳否信息披露义务人2李正蛟男中国湖南怀化否信息披露义务人3梁玉香女中国湖南怀化否胡建新(信息披露义务人4男中国湖南衡阳否衡阳籍)信息披露义务人5陈建国男中国湖南衡阳否信息披露义务人6贺志旺男中国湖南衡阳否信息披露义务人7陈朝舜男中国湖南衡阳否信息披露义务人8李勇全男中国湖南衡阳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恒光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三、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一)《一致行动人协议》签署及履行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曹立祥、李正蛟、梁玉香、胡建新(衡阳籍)、
陈建国、贺志旺、陈朝舜、李勇全,上述八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的3.47%股权,并通过持有控股股东恒光投资62%的股权,间接持有或控制公司
44.38%的股权。为增强公司控制结构的稳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曹立
祥、李正蛟、梁玉香、胡建新(衡阳籍)、陈建国、贺志旺、陈朝舜、
李勇全于2009年3月5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于2019年4月8日续签,为确保公司控制权持续稳定于2021年1月7日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作为恒光投资的股东、董事行使提案权,或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上行使股东、董事表决权时,均按照曹立祥的意见行使相关提案权、表决权,并在恒光投资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提名、任免以及公司所有重大决策方面均保持与曹立祥一致。《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止。
自一致行动协议签署至今,在约定的一致行动事项上,各方均充分遵守了《一致行动人协议》的约定,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情形。
(二)《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终止情况
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曹立祥、李正蛟、梁玉香、胡建新(衡阳籍)、陈建国、贺志旺、陈朝舜、李勇全出具的《关于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告知函》,各方确认《一致行动人协议》于2026年3月31日到期后终止,各方一致行动关系于2026年3月31日解除。
(三)上述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前对公司的控制关系图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曹立祥、李正蛟、梁玉香、胡建新(衡阳籍)、陈建国、贺志旺、陈朝舜、李勇全于2026年3月30日向公司出具《关于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告知函》,各方确认《一致行动人协议》于2026年3月31日到期后终止,各方一致行动关系于2026年3月31日解除。
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终止所引起,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增持或减持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曹立祥、李正蛟、梁玉香、胡建新(衡阳籍)、陈建国、贺志旺、陈朝舜、李勇全于2026年3月30日向公司出具《关于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告知函》,各方确认《一致行动人协议》于2026年3月31日到期后终止,各方一致行动关系于2026年3月
31日解除。
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终止所引起,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一致行动关系到期前,曹立祥、李正蛟、梁玉香、胡建新(衡阳籍)、陈建国、贺志旺、陈朝舜、李勇全共同为实际控制人且互为一
致行动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823000股,通过恒光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30318000股,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姓名直接持股数量间接持股数量合计占总股本
(股)(股)的比例(%)
曹立祥294100078240009.77
李正蛟053790004.88
梁玉香053790004.88胡建新(衡阳2000002934000
2.84
籍)
陈建国29400022005002.26
贺志旺29400022005002.26陈朝舜9400022005002.08
李勇全022005002.00
合计38230003031800030.98
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后,上述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和比例保持不变,八位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再合并计算。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或者
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曹立祥为公司董事长、总裁;信息披露义务人陈建国为公司集团采购中心总监;信息披露义务人陈朝舜为公司集团营销中心总监;信息披露义务人贺志旺为公司集团总裁办高级工程师。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相关内容。
(二)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其他
公司任职、是否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在公司及子公司任职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于其他公司任职的情况,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
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3年是否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3年不存在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五)本次权益变动上市公司无需履行批准程序。
(六)董事会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履行诚信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因在任董事、高管或离任董事、监事不满6个月相关股票被限售外,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曹立祥直接持有上市公司2.67%股份。
根据控股股东恒光投资全体股东共同签署的章程约定,自2026年3月29日起3年内,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可撤销地授权曹立祥代表恒光投资自主行使对上市公司的董事提名权,并授权曹立祥代表恒光投资自主行使在上市公司股东会的表决权(增资扩股、除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外担保、利润分配方案除外)。根据上述约定,曹立祥先生可以控制恒光投资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即曹立祥合计可以控制上市公司47.05%的表决权。
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曹立祥、李正蛟、梁玉香、胡建新(衡阳籍)、贺志旺、陈建国、陈朝舜、李勇全八人,变更为曹立祥先生一人。
《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后终止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披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第七节备查文件一、《关于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告知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证券事务部,以备查阅。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1(签字):曹立祥
2026年3月3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2(签字):李正蛟
2026年3月3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3(签字):梁玉香
2026年3月3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4(签字):胡建新
2026年3月3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5(签字):陈建国
2026年3月3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6(签字):贺志旺
2026年3月3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7(签字):陈朝舜
2026年3月3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8(签字):李勇全
2026年3月31日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上市公司名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上市公司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区岩称公司所在地门01号股票简称恒光股份股票代码301118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义曹立祥义务人1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务人1名称通讯地址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义务李正蛟义务人2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人2通讯地址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义务梁玉香义务人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3通讯地址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义务
胡建新(衡阳籍)义务人4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4通讯地址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义务陈建国义务人5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5通讯地址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义务贺志旺义务人6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6通讯地址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义务陈朝舜义务人7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7通讯地址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义务李勇全义务人8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人8通讯地址增加□减少□拥有权益的股不变?(一致行动关系有无一致行有?无□(本次解除份数量变化解除,股份数量不再合动人一致行动关系后无一致并计算)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是?否□(本次权益人是否为上市务人是否为
是□否?变动后,公司由曹立祥
公司第一大股上市公司实一人控制)东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权益变动方式
继承□赠与□(可多选)
其他□(一致行动关系解除,股份数量不再合并计算)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曹立祥,直接持股数量:2941000股,间接持股数量信息披露义务
7824000股,合计持股比例:9.77%
人披露前拥有李正蛟,间接持股数量5379000股,持股比例:4.88%权益的股份数梁玉香,间接持股数量5379000股,持股比例:4.88%量及占上市公
胡建新(衡阳籍),直接持股数量200000股,间接持司已发行股份
股数量2934000股,合计持股比例2.84%比例陈建国,直接持股数量294000股,间接持股数量
2200500股,合计持股比例2.26%贺志旺,直接持股数量294000股,间接持股数量
2200500股,合计持股比例2.26%陈朝舜,直接持股数量94000股,间接持股数量
2200500股,合计持股比例2.08%李勇全,间接持股数量2200500股,持股比例2.00%八人合计持股比例:30.98%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曹立祥,直接持股数量:2941000股,间接持股数量
7824000股,合计持股比例:9.77%李正蛟,间接持股数量5379000股,持股比例:4.88%梁玉香,间接持股数量5379000股,持股比例:4.88%胡建新(衡阳籍),直接持股数量200000股,间接持本次权益变动
股数量2934000股,合计持股比例2.84%后,信息披露陈建国,直接持股数量294000股,间接持股数量义务人拥有权
2200500股,合计持股比例2.26%
益的股份数量贺志旺,直接持股数量294000股,间接持股数量及变动比例
2200500股,合计持股比例2.26%陈朝舜,直接持股数量94000股,间接持股数量
2200500股,合计持股比例2.08%李勇全,间接持股数量2200500股,持股比例2.00%一致行动协议于2026年3月31日到期解除,八位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再合并计算。单个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未发生变动。
在上市公司中
2026年3月31日,《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后终止,
拥有权益的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解除,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时间份不再合并计算。
及方式是否已充分披
是□否□不适用?露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人是否拟于未不排除增持或减持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若未来12个月内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继续增持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
是□否?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是□否□不适用?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是□否□不适用?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本次权益变动
是否需取得批是□否?
准(本页无正文,为《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1(签字):
曹立祥
信息披露义务人2(签字):
李正蛟
信息披露义务人3(签字):
梁玉香
信息披露义务人4(签字):
胡建新
信息披露义务人5(签字):
陈建国
信息披露义务人6(签字):
贺志旺
信息披露义务人7(签字):
陈朝舜
信息披露义务人8(签字):
李勇全
日期:2026年3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