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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光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6 00:00 查看全文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

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等各种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十一条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第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三条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上述职责。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十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中小投资者;

(二)特定对象。

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仅

限于:

1、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2、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3、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4、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5、公司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十五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

(六)邮寄资料;

(七)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

(十)公司网站。

第十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是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第二十条公司在接待机构投资者或其他投资者(以下统称来访投资者)到公司参观来访时,应要求来访投资者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不得提前向来访投资者泄露涉及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未公开信息。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以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职责

第二十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二十七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制度

第二十八条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包括

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来访投资者签署的书面承诺;

(五)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应有书面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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