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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特电气: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9-09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120证券简称:新特电气公告编号:2025-057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9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9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9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北京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兴北三街50号。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谭勇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4日,公司总股份为371441055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355050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应当从总股本中剔除,即本次股东会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量为371086005股。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67人,代表股份2073607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79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股份2004576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019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59人,代表股份69030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0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61人,代表股份

69980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5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股份9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159人,代表股份6903087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0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经与会股东逐项审议,以现场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7193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92%;反对12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9%;

弃权4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8304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051%;反对12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48%;弃权4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0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审议通过。(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07193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96%;反对12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5%;

弃权4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8312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165%;反对12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33%;弃权4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0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71931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92%;反对12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6%;

弃权46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8305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058%;反对12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62%;弃权46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8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71963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7%;反对12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0%;

弃权42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8337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515%;反对12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76%;弃权42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09%。

本议案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71910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2%;反对12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0%;

弃权47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8284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758%;反对12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76%;弃权47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66%。

本议案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71691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6%;反对13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9%;

弃权569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8065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628%;反对13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34%;弃权569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38%。

本议案审议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71769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14%;反对13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1%;弃权529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8143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743%;反对13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91%;弃权529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66%。

本议案审议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71753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6%;反对130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8%;

弃权5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8127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514%;反对130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12%;弃权5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74%。

本议案审议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71861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8%;反对120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2%;

弃权5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8235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057%;反对120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55%;弃权5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88%。

本议案审议通过。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071821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39%;反对120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2%;

弃权5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8195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486%;反对120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55%;弃权5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59%。

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肖晴晴律师、赵珍齐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及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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