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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特电气:新特电气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8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层、9层、10层、13层、17层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Tel):86-10-65219696 传真(Fax):86-10-88381869

二〇二五年五月见证意见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接受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于2025年5月

28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见证意见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5月13日以公告方式发布了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主要内容、投票方式及时间、现场会议地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联系人的姓名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8日的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8日14:30在公司会议室(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兴北三街50号)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谭勇主持。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发布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可以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资格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已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

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以及网络投票数据等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委托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30人,代表公司股份

2209898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9.9809%。

2见证意见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核查,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如下提案进行了审议:

《关于公司拟出售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208270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3%;反对股数8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7%;弃权股数75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70644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47%;反对股数87800股,占

3见证意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97%;弃权股数75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56%。

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的有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经审核后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的议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召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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