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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特电气: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5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120证券简称:新特电气公告编号:2026-034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14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兴北三街50号。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谭勇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出席会议情况:截至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8日,公司总股份为371441055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355050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应当从总股本中剔除,即本次股东会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量为371086005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185人,代表股份2005074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032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6人,代表股份1961771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865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179人,代表股份43303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6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2人,代表股份44387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6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

1083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9人,代表股份43303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69%。

(3)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计算,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04352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0%;反对52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2%;

弃权1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366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723%;反对52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39%;弃权1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38%。

本议案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04301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4%;反对57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7%;

弃权1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3613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574%;反对57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65%;弃权1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61%。

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04234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1%;反对71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5%;

弃权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3546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064%;反对71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29%;弃权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06%。

本议案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03687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8%;反对125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8%;

弃权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299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741%;反对125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53%;弃权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06%。

本议案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143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238%;反对123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47%;

弃权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1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302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214%;反对123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80%;弃权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06%。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谭勇、宗宝峰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04117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2%;反对82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3%;

弃权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342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428%;反对82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65%;弃权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06%。

本议案审议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03694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1%;反对125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4%;

弃权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3006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899%;反对125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95%;弃权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06%。

本议案审议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03598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4%;反对134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2%;

弃权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291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736%;反对134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58%;弃权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0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肖晴晴律师、赵珍齐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

1、《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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