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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特电气: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乐超军)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4 00:00 查看全文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乐超军)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按照《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相关规定和要求,在2025年度工作中,审慎、勤勉、认真地履行了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详细了解公司的经营运作情况,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较好地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现将2025年度担任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本人乐超军,男,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1983年09月至1992年12月,任江苏丰县苗圃场副主任;1993年01月至1994年12月,任北京中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助理;1995年01月至2011年10月,先后任中大华堂、华证、天健华证中洲、天健光华、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2011年11月至2014年

04月,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合伙人;2014年05月至2019年

12月,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2014年10月至2021年

12月,任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4年10月至2020年12月,任

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年07月至2020年10月15日,任亚太中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6年03月至今,任陕西广电卫星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董事;2016年12月至今,任龙旺(宁夏)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08月至2020年12月,任长娥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监事;2017年10月至2020年06月,任同和泰实业(洛阳)有限公司监事;2017年11月至今,任北京点点阳光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丝路驿站科技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河南金泰华盈羽绒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7年11月至2020年06月,任洛阳威岗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监事;2017年12月至2021年12月,任郑州微纳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19年08月至2023年2月9日,任领瑞控股(青岛)有限公司监事;2019年12月至2020年09月,任北京铁科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监事;2020年02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02月至今,任青岛丝路驿站贸易服务有限公司经理,任青岛丝路驿站运营管理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2022年4月至今,任河北华友文化遗产保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02月至2026年2月,任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期间,本人未在公司兼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及股东会情况

2025年度,公司共召开5次股东会,7次董事会,本人出席情况如下:

应参加董事亲自出席董委托出席董缺席董事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出席股东会次数事会次数事会次数会次数加董事会会议会次数

7700否5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通过听取汇报、翻阅资料、参与讨论等形式充分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积极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促进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主动了解并获取做出决策所需的情况和资料,仔细审阅会议文件及相关资料。会议中认真审议议题,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与意见,并以专业能力和经验发表审核意见。2025年度,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都进行认真审议,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情形。

(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提名委员会委员,各专门委员会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有计划地开展工作,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起到积极作用。1.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2025年公司共召开4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人应出席会议4次,实际出席会议4次。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严格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主持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并就公司的内部审计、内部控制以及定期报告等事项进行审阅。在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仔细审阅相关资料,加强与审计机构的沟通,并督促其按计划进行审计工作,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进行认真审阅,掌握2025年年报审计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维护审计的独立性和年度审计工作的合理安排。

2.提名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2025年公司共召开1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本人应出席会议1次,实际出席会议1次。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积极履行职责,就公司补选董事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切实发挥提名委员会的作用。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职情况

2025年公司共召开2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应出席会议2次,实际出席会议2次。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

相关规定,开展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相关工作。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5年本人未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未有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未有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要求,本人对提交董事会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均在会前进行了认真审阅,并以严谨的态度独立行使表决权,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保持积极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予以监督;与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师就审计项目组成员的独立性、审计计划的范围与时间安排、关键审计事

项、审计师与管理层沟通情况等事项进行了有效探讨与交流,持续关注审计工作进展;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通过召开沟通会等方式与审计师充分沟通,深入了解审计相关情况,维护审计结果的客观与公正。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报告期内,本人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提交董事会的议案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及时进行沟通,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询问等,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在工作中保持充分的独立性。同时,本人履行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使公司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报告期内,本人参加了公司2024年度业绩说明会,并对投资者关切问题进行回复。

本人认真学习《证券法》《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上

市公司协会等下发的各类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进一步加深了对相关法规尤其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等相关法律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自身的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良好的建议,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现场工作情况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利用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及其他会议的机会对公司经营状况、管理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了解和调查,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情况,听取管理层对公司经营状况、重大事项进展、规范运作以及财务管理、风险管控等方面的汇报,随时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报告期内,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沟通交流,勤勉尽责地向董事会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反馈提出的问题,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充分的配合与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以公开、透明的原则,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沟通,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和规范运作。

在此基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5年5月16日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赵云云、宗宝峰、段婷婷、陈培智回避表决,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之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该事项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受让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赵云云、宗宝峰、段婷婷、陈培智回避表决,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之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该事项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公司分别于2025年11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于2025年12月3日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延期并增加财务资助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赵云云、宗宝峰、陈培智回避表决,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之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该事项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定期报告等相关事项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并披露了《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4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前述报告均已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报告期内,本人未发现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三)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程序合法有效。

(四)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于2025年2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有关补选非独立董事的事项,补选非独立董事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提名委员会对候选人的资格进行了审查,认为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指标的达成情况以及绩效考核结果来制订,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的规定,结合公司业绩实现情况、岗位职责等因素确定并发放,符合公司相关制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股权激励事项

1.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202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5年5月16日公司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25年5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5年5月19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49名激励对象授予378.8万股限制性股票。

2.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

(1)202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2)2025年5月16日公司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25年6月19日公司召开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次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关于授权管理委员会办理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办理完成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首次受让股份的非交易过户业务,于巨潮资讯网披露《关于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首次受让股份非交易过户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3)。(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估计变更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本

次会计估计变更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相关规定,参照同行业上市公司同类别会计处理,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调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影响,无需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秉承审慎、客观、独立的准则,勤勉尽责,主动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和运作情况,利用各自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为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建言献策。

独立董事:乐超军

202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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