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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特电气: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4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120证券简称:新特电气公告编号:2026-025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期限为2025年度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具体内容

(一)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拟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20%。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

(三)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安排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将在股东会审

议通过后,在股东会授权有效期内由董事会选择恰当时机启动发行相关程序。

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

投资组织等不超过35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四)定价基准日、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如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将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若国家法律、法规对本次发行定价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价格由董事会根据2025年度股东会授权和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五)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减持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七)发行前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后,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八)决议的有效期自2025年度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内有效。

(九)上市地点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二、对董事会办理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董事会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范围内全权办理

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2.办理本次发行的申报事宜,包括制作、修改、签署并申报相关申报文件及

其他法律文件;

3.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

有权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募集资金金额、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其他与发行方

案相关的一切事宜,决定本次发行时机等;

4.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发行方案及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并执行与发行上市有关的股份限售等其他程序,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5.签署、修改、补充、完成、递交、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与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议、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等);

6.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且公司董事会可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的

指定人士负责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以及办理其他相关事宜;

7.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会决议范围内对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8.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以及处理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宜;

9.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发行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向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等相关事宜;

10.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及政策,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11.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会

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或者发行政策发生变化时,可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者按照新的发行政策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12.发行前若公司因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化时,授

权董事会据此对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作相应调整;

13.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宜。

三、审议程序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

四、风险提示本次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授权情况,结合公司实际决定是否在授权时限内启动本次股票发行事宜。若启动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董事会需在规定的时限内报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后方可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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