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奕东电子: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2 00:00 查看全文

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十一月

1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

第3条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应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4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

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

2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第5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6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所确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所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管理程序

第7条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在发生第二章规定的可以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审批表》”)。书面申请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及情况说明;

(二)申请事项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原因、依据;

3(三)建议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已登记的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知情人士已做出书面保密承诺的情况;

(六)已采取的保密措施;

(七)其他必要的依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

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等。

提出申请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在《审批表》签字,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8条董事会办公室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

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部门负责人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建议,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报董事长审批。

第9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由相关部门

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直接提交董事会办公室,报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审批。

第10条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11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收集并归档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12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在获悉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

4息后,应签署书面保密承诺(详见附件2),并严格做好知情人登记工作,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密,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13条公司各相关部门、子公司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报告相关暂

缓与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进展及有关情况、市场传闻。

第四章附则

第14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15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16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17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5附件1

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申请时间登记人员申请部门申请人员

事项披露类型□暂缓披露□豁免披露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

□是□否事项的知情人登记表相关内幕人士是否出具

□是□否书面保密承诺申请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意见公司董办审查及相关部门会签意见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董事长审批

6附件2

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保密承诺函本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在公司对暂缓、豁

免披露事项进行披露之前,不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任何信息;

3.如相关信息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的,本人承诺在上述信息公开前不买卖公司证券,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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