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相关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一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奕东电子”)的委托,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及《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就奕东电子调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奕东电子如下保证:奕东电子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作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调整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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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
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奕东电子本次调整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2025年7月25日,公司2025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项的相关规定。
2025年7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2025年7月3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025年7月31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监事花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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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女士、孙坤兰先生参与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上述2名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后,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总人数的半数以上,监事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因此,监事会决定将上述议案直接提交至公司股东会审议。
2025年8月19日,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2026年1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及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监管指引》及《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情况
(一)本次调整的原因及结果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于2025年12月17日完成了2025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以公司总股本234640000股剔除回购账户持有的股份3038900股后
2316011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公司回购股份完成非交易过户之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派息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由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未完成标的股票过户,因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购买价格由13.55元/股调整为13.45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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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事项在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本次调整的影响根据公司相关文件的说明,本次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员工持股计划》《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的原因、调整后的购买价格均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监管指引》及《员工持股计划》
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员工持股计划》《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三、本次调整的信息披露
根据《试点指导意见》《监管指引》及《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公告》等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监管指引》及《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的原因、调整后的购买价格均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监管指引》及《员工持股计划》
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员工持股计划》《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已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监管指引》及《员工持股计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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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6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1月23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李曼蔺金剑
____________________梁丽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