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奕东电子: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8 00:00 查看全文

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十一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二十四

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1-(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发生

变动之日起的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

所持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2-第三章持股变动管理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

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3-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

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

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者金额,明确下限或者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当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4-(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最低增持价格或者股份数量的,应当明确说明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根据前款规定披露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十五条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内容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2025年修订)》等规则的要求。

第十六条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股份锁定与解除

第十八条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

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

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有关规-5-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

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

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应在招股说明书或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或解除限限售情况,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二十六条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6-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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