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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亚精工: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13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山西北路99号苏河湾中心25-28楼邮编:200085

25-28th Floor Suhe Centre No. 99 North Shanxi Road Shanghai 200085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6年8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亚精工”或“公司”或“发行人”)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担任发行人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就本次发行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现就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所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及声明的事项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承销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发行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的批准和授权

1.2025年4月22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期限为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2.2025年5月16日,发行人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26年3月20日,根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情况、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4.2026年4月8日,发行人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情况、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5.2026年4月25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6.2026年5月19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案》,同意将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至2026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7.2026年6月24日,根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及2025年度股东会的授权,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确认了本次发行的竞价结果等相关事项。

(二)深交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

根据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信息公开网站公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通过深交所审核。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6年7月22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795号),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法律法规所需的全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

2026年6月15日至2026年6月17日,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共向141家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发送了《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文件。

前述141家投资者包括截至2026年5月29日收市后前20名股东(剔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的前20名股东)、32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23家证券

公司、12家保险机构投资者以及54家其他投资者。

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查阅《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文件,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已按照公正、透明的原则,在认购邀请文件中事先约定选择发行对象、收取认购保证金及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违约时保证金的处理方式、确定认购价格、分配认

购数量等事项的操作规则,主承销商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收取的认购保证金不得超过拟认购金额的2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及发送对象范围符合《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承销细则》等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文件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申购报价时间内(2026年6月18日上午09:00-12:00),主承销商共收到14家投资者提交的《申购报价单》等申购文件,并据此簿记建档。认购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规定提交了申购文件并按时、足额缴纳了申购保证金(除无需缴纳保证金的认购对象外),均为有效报价,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表所示:

申购对象申购价格(元/股)申购金额(万元)是否有效报价号

1单爱娟14.10500.00是

2杜爱庆14.10500.00是

13.82580.00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313.55870.00是

公司

13.301450.00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413.76500.00是

公司至简(绍兴柯桥)私募13.87500.00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至13.61750.00

5是

简麒麟稳健私募证券投

13.351000.00

资基金

6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4.28900.00是

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

713.75500.00是(有限合伙)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

814.181840.00是

限公司

14.29610.00

9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3.795260.00是

13.295270.00

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申购对象申购价格(元/股)申购金额(万元)是否有效报价号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

10限公司-共同元宇宙私13.32500.00是

募证券投资基金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

11限公司-大元华丰一号13.31500.00是

私募投资基金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

12限公司-共同定增私募13.30500.00是

证券投资基金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

1313.29500.00是

限公司-华银德洋基金歌汝酋长一号私募证券

1413.3012000.00是

投资基金经核查,除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计4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无

需缴纳申购保证金外,其余10家投资者均按时、足额缴纳了申购保证金,上述

14家投资者的申购报价均为有效报价,上述进行有效申购的认购对象具备有关

法律法规及《认购邀请书》所规定的认购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有效申购的文件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相关规定;

有效申购的认购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认购邀请书》规定的认购资格;本次

发行的上述申购符合《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承销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的定价和配售对象的确定

根据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会议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及2025年度股东会的授权,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根据发行竞价结果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根据《认购邀请书》,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6年6月16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即发行价格不低于13.29元/股。

根据簿记建档情况,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认购邀请书》规定的价格优先、认购金额优先和时间优先(以主承销商收到《申购报价单》时间为准)的原则,

7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结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要求,最终确定本次发行的竞价结果,本次发行对象为10名投资者,发行价格为13.32元/股,具体情况如下:

序获配价格(元获配股数限售期发行对象获配金额(元)号/股)(股)(月)诺德基金管理有限

113.32394894852599987.366

公司汇添富基金管理股

213.32138138118399994.926

份有限公司至简(绍兴柯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

313.327507509999990.006

司-至简麒麟稳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财通基金管理有限

413.326756758999991.006

公司华安证券资产管理

513.326531538699997.966

有限公司

6单爱娟13.323753754999995.006

7杜爱庆13.323753754999995.006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

813.323753754999995.006

责任公司宁波宁聚资产管理

913.323753754999995.006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共同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共同元

1013.32976021300058.646

宇宙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9009009119999999.88-本次发行竞价结果已于2026年6月24日经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竞价确定的配售股份数量为9009009股,未超过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数上限;对应募集资金总额为119999999.88元,未超过人民币

12000万元且不超过发行人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2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等发行结果符合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的要求,上述发行过程合法、合规,符合《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承销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认购协议的签署

发行人已分别与上述10名发行对象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股份认购协议》对认购数量、认购价格

8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及金额、认购款项支付、限售期及争议解决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并载明协议生效以下列全部条件的满足为前提:(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公章(乙方为法人)或本协议经甲方(发行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乙方签字(乙方为自然人);(2)甲方(发行人)根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2025年度股东会授权事项召集董事会审议并批准本次发行及

本协议相关事宜;(3)本次发行已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与各发行对象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股份认购协议》的内容合法有效,并明确约定了生效条件,符合《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五)本次发行的缴款及验资2026年7月31日,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10名发行对象发出了《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通知全体发行对象按照规定时间将认购资金划转至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账户。

2026年8月7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

(致同验字(2026)第 410C000270 号),截至 2026 年 8月 4 日,主承销商指定收款账户已实际收到10名发行对象缴付的认购资金总额人民币119999999.88元(大写:壹亿壹仟玖佰玖拾玖万玖仟玖佰玖拾玖元捌角捌分),均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汇入。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6年8月7日出具的《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6)第 410C000271 号),截至 2026 年 8 月 5 日,发行人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9009009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19999999.88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5254166.67元,募集资金净额

为114745833.21元。其中9009009元计入股本,105736824.21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对象已按照《股份认购协议》《缴款通知书》约定缴款,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验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承销细则》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承销细则》等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9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股份认购协议》等有关法律文书合法、有效。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合规性

(一)发行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及竞价结果,本次发行的最终认购对象共10名,分别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至简(绍兴柯桥)私募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至简麒麟稳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单爱娟、杜爱庆、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宁

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其管理的宁聚向日葵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本次认购)、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元宇宙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提供的簿记建档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均具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且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未超过

35名。

(二)发行对象的登记备案情况核查

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供的簿记建档资料、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等公开渠道,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的登记备案情况如下:

1.本次发行对象中,单爱娟、杜爱庆均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自

然人投资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范围,因此无需履行相关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手续。

2.至简(绍兴柯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至简麒麟稳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聚向日葵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元宇宙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其基金管理人已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10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本次发行对象中,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公募基金产品、社保基金等产品参与本次认购。其参与认购并获得配售的资产管理计划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备案手续,其参与认购并获得配售的公募基金产品、社保基金等产品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认购对象涉及需要备案的产品均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

(三)关联关系核查

根据认购对象及主承销商、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竞价的情形。

(四)认购对象的资金来源

根据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及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说明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认购对象本次参与发行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

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发行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认购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具备认购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主体资格,未超过35名,符合《管理办法》《承销细则》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法律法规所需的全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承销细则》等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股份认购协议》等有关法律文书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具备认

1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购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主体资格,未超过35名,符合《管理办法》《承销细则》的有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1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年月日出具,正本一式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徐晨经办律师:陈一宏叶嘉雯姚璐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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