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25证券简称:腾亚精工公告编号:2025-081
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14日(星期五),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1月1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至道路6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行使表决权;
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孙德斌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7名,代表股份844625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7361%(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下同)。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股份83491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49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40名,代表股份9709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6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1名,代表股份16354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6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代表股份664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0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共40名,代表股份9709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67%。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717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3047%;反对750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005%;
弃权1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4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717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3.3047%;反对750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5.9005%;弃权1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949%。
关联股东南京腾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南京运航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南京倚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乐清勇、马姝芳、徐家林、邹同光已回避表决。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叶嘉雯、姚璐。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