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27证券简称:武汉天源公告编号:2026-049
债券代码:123213债券简称:天源转债
武汉天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11月23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12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25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2.0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23307.50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
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共计10518.20万元后,净募集资金共计112789.30万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12月27日出具了众环验字(2021)0100094号《验资报告》。
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
公司于2026年3月10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并于2026年3月26日召开了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将尚未使用的超募资金合计11519.32万元(含利息收入,实际转出金额以转出当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准)用于投资建设新项目“武汉天源南宁装备产业出口基地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
公司于2026年4月2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或相关项目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武汉天源南宁装备产业出口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并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全权负责办理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募集资金三方或四方监管协议的签署等相关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广西天源装备有限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商业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武汉分行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6年4月28日,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账户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项目名称余额(元)广西天源装招商银行股份有127925816510001武汉天源南宁装备0备有限公司限公司武汉分行产业出口基地项目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武汉天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广西天源装备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丙方: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二“武汉天源南宁装备产业出口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定、钱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
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专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扣划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导致专户受限或者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当通过协商方
式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并按其届时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协议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2、就本协议某一条款产生争议和纠纷并进行仲裁,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
款的效力与继续履行。
13、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武汉天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天源装备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共同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武汉天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