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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天源: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09 00:00 查看全文

武汉天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武汉天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武汉天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上人员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均与公司存在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

规定的任职资格及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4、鉴于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存在1名核查对象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事

项后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出于审慎性原则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另有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发生变化。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51人调整为144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由1088.00万股调整为

1086.00万股。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授予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以2026年1月9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44名激励对象授予1086.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52元/股。

武汉天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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