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28证券简称:强瑞技术公告编号:2026-027
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3月23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3月23日(星期一)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23日(星期一)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地点: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新澜社区观光路1301-11号银星科
技园银星智谷 S栋三楼大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尹高斌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4人,代表股份54075893股,占公司有表决
1权股份总数的52.276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536675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8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9人,代表股份4083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4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0人,代表股份4084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4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9人,代表股份4083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48%。
(八)会议出席或列席人员:本公司董事长尹高斌先生、公司副董事长刘刚
先生、董事左文广先生、游向阳先生、黄国平先生、张丽女士,独立董事徐水先生、刘仁明先生、曾港军先生;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钟宏先生,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李欣悦女士、林珊羽女士。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新增金融担保额度预计及授权并在公司担保额度内增加担保对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062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0%;
反对6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弃权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5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270%;反对6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16%;弃权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14%。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总表决情况:
同意540683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1%;
反对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09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638%;反对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14%;弃权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48%。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聘任专项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0686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7%;
反对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12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372%;反对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14%;弃权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1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李欣悦、林珊羽
(三)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中国境内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3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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