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
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金杜)接受深圳市强瑞精
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强瑞技术)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实施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和《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数量的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注销部分股票
期权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注销及作废)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金杜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金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金杜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金杜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审查、网络核查、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金杜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杜仅就与公司本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金杜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强瑞技术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金杜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金杜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已经向金杜及经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公司提供给金杜及经办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3、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金杜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强瑞技术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金杜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激励计划本次调整、本次注销及作废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金杜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激励计划本次调整、本次注销及作废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
2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金杜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
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金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本次注销及作废的批准和授权1.2026年1月13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缩股或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相应的调整,授权董事会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对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2.2026年5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数量的议案》。
3.2026年5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同意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数量予以相应的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92.05元/份股调整为65.18元/份,股票期权行权数量由
2000000份调整为2782220份;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46.03元/股调
整为32.31元/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100000股调整为1399300股;
同意注销本次激励计划的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
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董事黄国平、左文广、游向阳、张丽已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
3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本次
注销及作废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调整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行权/归属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行权价格/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公司于2026年5月6日召开202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根据公司2025年度权益分
派实施公告,公司2025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总股本10344127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8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根据公司提供的 A 股权益分配结果反馈表及公司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因此,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数量、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次调整的方法
1、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P=P0÷(1+n)
其中: 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4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2、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派息和增发公司有派息或增发新股的,股票期权的数量不做调整。”
3、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5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4、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和增发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数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数量进
行相应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92.05元/份调整为65.18元/份,股票期权行权数量由2000000份调整为2782220份;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46.03元
/股调整为32.31元/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1000000股调整为
1399300股。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注销及作废的具体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
6同或聘用协议等情形,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对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及公司的书面确认,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152名激励对象中有2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符合股票期权行权/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其已获授尚未行权的1.27万份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将由公司注销,其已获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注销及作废的原因和本次注销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本次注销及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及作废的原因和本次注销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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