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28 证券简称:强瑞技术 公告编号:2026-102
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014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184717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9.8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50826094.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57345701.23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93480392.77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年 11月
4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职业字
[2021]42618号《验资报告》。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已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二、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公司于 2026年 8月 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新项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将募投项目“研发中心项目”予以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新项目“强瑞技术龙华区总部基地建设项目”,并在相关款项转至新项目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后注销“研发中心项目”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新项目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上述事项已经公司于 2026年 8月 28日召开的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根据前述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情况开立了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存储金额
开户行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元)强瑞技术龙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755942338610001 0.00 区总部基地建
司深圳分行设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三方监管
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强瑞技术龙华区总部基地建设项目(项目实际名称以最终备案名称为准)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保本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理财产品的,甲方应要求理财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
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华、肖玉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和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
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任何一方但是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
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1、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9月 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