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28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和《上市规则》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下属分、子公司,下同)
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
1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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