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月16日召
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和《上市规则》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下属分、子公司,下同)
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
1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
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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