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
4-1-1致: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1-2目 录
释 义 ................................................. 4
引 言 ................................................. 8
正 文 ................................................ 10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10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10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11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6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6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19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20
八、发行人的业务 ........................................... 21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25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27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35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36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36
十四、 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38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39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 40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41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43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47
二十、 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 48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法律风险的评价 ......................... 51
二十二、发行人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 52
二十三、关于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53
4-1-3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金杜/本所 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强瑞技术/发行人/ 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或其前身深圳指
公司 市强瑞电子有限公司
强瑞有限 指 深圳市强瑞电子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前身强瑞创投 指 赣州市强瑞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泰安市强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控强瑞投资 指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强瑞装备 指 深圳市强瑞精密装备有限公司,强瑞技术全资子公司强瑞软件 指 深圳市强瑞软件有限公司,强瑞技术全资子公司强瑞组件 指 深圳市强瑞精密组件有限公司,强瑞技术全资子公司强瑞精密制造(昆山)有限公司(曾用名:昆山市福昆山强瑞 指瑞铭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强瑞技术控股子公司三烨科技 指 深圳市三烨科技有限公司,强瑞技术控股子公司维玺温控 指 东莞维玺温控技术有限公司,强瑞技术控股子公司维德精密 指 深圳市维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强瑞技术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旭益达无刷电机有限公司,强瑞技术控股子公深圳旭益达 指司
广东旭益达无刷电机有限公司,深圳旭益达全资子公广东旭益达 指司
深圳卡仕标 指 深圳强瑞卡仕标技术有限公司,强瑞技术控股子公司卡仕标(东莞市)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卡仕标全资子东莞卡仕标 指公司
深圳市强鹏芯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强瑞技术全资子深圳强鹏芯 指公司
东莞市强鹏芯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强鹏芯全资东莞强鹏芯 指子公司
铝宝科技 指 东莞市铝宝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强瑞技术控股子公司海南强瑞 指 海南强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强瑞装备全资子公司海南铝宝 指 海南铝宝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铝宝科技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国瑞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强瑞技术控股子公深圳国瑞 指司
河南强瑞 指 河南强瑞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国瑞全资子公司深圳芯动软件 指 深圳市强瑞芯动软件有限公司,深圳国瑞全资子公司
4-1-4成都强瑞 指 成都市强瑞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强瑞技术全资子公司
香港强瑞 指 强瑞装备(香港)有限公司,海南强瑞全资子公司强鹏芯(香港)全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强鹏芯全资香港强鹏芯 指子公司
强瑞超能(深圳)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强瑞技术参强瑞超能 指股公司
湖南超能 指 湖南超能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强瑞技术参股公司深圳卓源达瑞人工智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卓源达瑞 指伙),强瑞技术参股企业股东大会、股东会 指 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 指 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保荐机构、国信证
指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券
中审众环 指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天职国际 指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获准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A 股 指以人民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本次发行预案》 指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律师工作报告》 指 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本法律意见书 指 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中国境内 指
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不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根据 2019 年 12 月 28 日《证券法》 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第二次修订)《发行注册管理办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不时修订法》
《创业板上市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不时修指则》 订4-1-5《<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证券期货法律适 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指用意见第 18 号》 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及其不时修订《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证券法律业务管指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223理办法》
号)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证券法律业务执指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业规则》〔2010〕33 号)《募集说明书(申 《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指报稿)》 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可行性分析报 《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指告》 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中审众环于 2026 年 4 月 15 日出具的众环审字(2026)0600233 号《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出具的众环审字(2025)
《审计报告》 指 0600234 号《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职国际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出具的天职业字[2024]30307 号《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2026 年半年度报 《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半年度指告 报告》《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最近三年年度报告 指报告》及《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公
股东名册 指司截至报告期末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
中审众环于 2026 年 4 月 15 日出具的众环审字(2026)
0600234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于 2025 年 4 月 18
《内控审计报告》 指日出具的众环审字(2025)0600239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发行人的全部发起人于 2019 年 6 月 27 日共同签署的
《发起人协议》 指
《发起人协议》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根据上下文意所需,指发行人当《公司章程》 指
时有效之《公司章程》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根据上下文意所需,指发行人当《股东会议事规 时有效之《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指则》 议事规则》或《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4-1-6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根据上下文意所需,指发行人当《董事会议事规指 时有效之《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则》议事规则》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根据上下文意所需,指发行人当《审计委员会工作指 时有效之《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细则》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根据上下文意所需,指发行人当《独立董事制度》 指 时有效之《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根据上下文意所需,指发行人当《关联交易管理制指 时有效之《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度》易管理制度》
报告期 指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
报告期末 指 2026 年 6 月 30 日
国务院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如无特殊说明,指人民币元注:本法律意见书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数与表格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采用四舍五入所致。
4-1-7引 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无论该等资料是通过电子邮件、移动硬盘传输、项目工作网盘或开放内部文件系统访问权限等各互联网传输和接收等方式所获取
的)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与其正本材料或原
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名、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名和盖章所需的法律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的口头陈述和说明均与事实一致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和函证、计算和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按照《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就业务事项是否与法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作出了分析、判断。对需要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的事项,本所拟定了履行义务的具体方式、手段和措施,并逐一落实;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
估机构、公证机构等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前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对于从前述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经相关机构确认,并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未取得相关机构确认的,对相关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从不同来
4-1-8源获取的证据材料或者通过不同查验方式获取的证据材料,对同一事项所证明的
结论不一致的,本所追加了必要的程序作进一步查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境外法律意见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所制作的《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按照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4-1-9正 文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
2026 年 8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2026 年 8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二) 本次发行的授权
根据发行人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发行人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全部事宜。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会就本次发行所作决议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会就本次发行对董事会所作授权的程序、范围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获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4-1-10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系一家依法设立、有效存续并在境内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股票已依法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不存在依法应予终止交易的情形;发行人具有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及本次发行的相关公告,发行人本次发行
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本次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且“本次发行的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并以相同的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据此,本次发行的股份为同一种类股票,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发行价格将不会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2. 根据发行人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发行人股东会已就本次发行
股票的种类、面值、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时间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及本次发行的相关公告,发行人本次发行
系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4-1-112.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所述,本次发行符合《证券
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规定的相关条件1. 根据发行人 2026 年 8 月 12 日于深交所网站公告的《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中审众环出具的《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众环专字
(2026)0600123 号)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不存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2.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以及相关公告,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一年
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
露规则的规定的情形,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发行人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不存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3. 根据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在公开信
息渠道的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4. 根据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发
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公开信息渠道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
4-1-12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
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5.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公开信息渠道的核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不存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二条的规定。
6.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信用报告、境外子公司法律意见书以及发
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公开信息渠道的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二条的规定。
7. 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所述,本次
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8. 根据《本次发行预案》《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以及发行人的确认,本
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明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不属于持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情况,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9. 根据《本次发行预案》《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AI 服务器精密液冷部件产品及服务器自动化组装、检测设备研发与制造项目”“高端半导体设备精密零部件生产制造项目”“强瑞技术龙华区总部基地建设项目”与“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
4-1-13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项的规定。
10. 根据《本次发行预案》《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本次发行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 105000.0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AI服务器精密液冷部件产品及服务器自动化组装、检测设备研发与制造项目”“高端半导体设备精密零部件生产制造项目”“强瑞技术龙华区总部基地建设项目”与“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11. 根据《本次发行预案》、发行人的确认以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董事会、股
东会决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范围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
理财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上述投资者的自营账户或管理的投资产品账户)等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组织。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理财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前述发行对象范围已获得发行人股东会批准,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12. 根据《本次发行预案》以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本次
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
4-1-14格将由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在公司本次发行申请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13. 根据《本次发行预案》以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本次
发行完成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14.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在本次发行过程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会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会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15. 根据《本次发行预案》以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述,本次发行前,尹高斌、刘刚系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尹高斌直接持有公司 8.93%的股份,刘刚直接持有公司 7.12%的股份,二人通过控制强瑞创投间接控制公司 31.55%股份,通过控制强瑞投资间接控制公司 2.35%股份,尹高斌、刘刚合计控制公司 49.95%的股份。按照本次发行的股票最大数量43445333 股计算,发行完成后,尹高斌、刘刚合计控制公司 38.42%股份,
由于公司其余股东持股较为分散,本次发行完成后,尹高斌、刘刚仍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4-1-15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相关规定,具备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的设立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中国境内
法律的规定,不会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法律纠纷;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创立大会召开的程序及所审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以及发
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是治具、设备、散热部件、电机及零部件等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从事主营业务必要的批准或许可,发行人拥有完整的业务体系,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独立对外签署合同,发行人业务独立于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具有独立的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4-1-16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有关财产清单、资产权属证明文件、租赁合同文件、《审计报告》等,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一)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及“(五)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承租房屋的情况”已披露的权属瑕疵事项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的使用权,使用的注册商标、专利、域名、著作权已取得相应的权利证书。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中审众环会计师,发行人目前不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独立的劳动、人事和工资管理制度,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根据发行人董事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技术总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等资料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也没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没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档案、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通过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任何部门、单位或人士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干预公司人事任免的情况。
4-1-17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根据《内控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总监的访谈,发行人设置了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相关财务人员,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根据《内控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总监的访谈,发行人在银行开立了独立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以及无违法违规信用报告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纳税。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档案、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等资料及发
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会秘书的访谈,发行人设置了股东会和董事会,并在董事会之下设置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以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技术总监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按照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设置了相关职能部门,已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4-1-18根据《审计报告》、2026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资质、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从事其营业执照所核定的经营范围中的业务,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资产独立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
六、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根据发行人的股东名册以及 2026 年半年度报告,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期末持股数量(股) 比例赣州市强瑞创业投资有限
1 45686896 31.55%
公司
2 尹高斌 12929874 8.93%
3 刘刚 10307987 7.1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
4 欧信息科技混合型发起式 4169927 2.88%
证券投资基金
5 申觉中 3842236 2.65%
泰安市强瑞创业投资合伙
6 3409666 2.35%企业(有限合伙)
平安基金-中国平安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
7 险分红-平安人寿-平安基 1410360 0.97%
金权益委托投资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8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1125928 0.78%
9 刘冰 876254 0.61%
4-1-19序号 股东名称 期末持股数量(股) 比例
10 彭君 855620 0.59%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强瑞创投直接持有公司 31.55%股份,系公司的控股股东。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尹高斌直接持有公司 12929874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8.93%,刘刚直接持有公司 10307987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7.12%,二人通过控制强瑞创投间接控制公司 31.55%股份、通过控制强瑞投资间接
控制公司 2.35%股份,合计控制公司 49.95%股份。根据尹高斌、刘刚于 2019年 8 月 12 日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2021 年 8 月 25 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以及 2024 年 11 月 10 日重新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双方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决策保持一致。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年度报告、相关公告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尹高斌担任公司董事长,刘刚担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实际运作具有重大影响。
综上,尹高斌和刘刚系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档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的股本主要演变
本所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的主要股本变更事项已履
4-1-20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并办理了相应的登记手续,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发行人股份质押情况
根据 2026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工商档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 确 认 ,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在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www.gsxt.gov.cn/index.html)核查,截至报告期末,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存在以下质押的情况:
股东 质押数量 质押起始 质押到
质权人 质押用途
名称 (万股) 日 期日中信银行股
强瑞 2025 年 10 无固定 偿还债务、
1003.80 份有限公司
创投 月 24 日 期限 缴纳税款等深圳分行
截至报告期末,除上述质押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其他质押的情况。
强瑞创投上述质押股份数占其目前直接持有股份数的 21.97%,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6.93%。上述股份质押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八、 发行人的业务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机械设备销售;
4-1-21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
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机制造;微特电机及组件制造;智能仪器仪表制造;
智能仪器仪表销售;数控机床制造;数控机床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汽车
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D 打印服务;国内贸易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无”。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是治具、设备、散热部件、电机及零部件等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境外业务
1. 香港强瑞
根据海南省商务厅于 2026 年 6 月 5 日核发的境外投资证第
N4600202600181 号《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
2026 年 7 月 7 日出具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以及林李黎律师事务
所出具的《强瑞装备(香港)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子公司海南强瑞于 2026 年 7 月在香港设立香港强瑞并持有其 100%股权。
根据《强瑞装备(香港)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自成立日即 2026 年 7月 24 日至 2026 年 8 月 31 日时段,香港强瑞依法设立及有效存续,并没有进行或存有根据香港法律或该公司章程规定须清盘或撤销法人资格的情形”。
4-1-22根据《强瑞装备(香港)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确认,海南强瑞
未向香港强瑞实缴出资,香港强瑞尚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
2. 香港强鹏芯根据发行人定期报告及林李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强鹏芯(香港)全资控股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子公司深圳强鹏芯 2025 年 8 月在香港设立香港强鹏芯并持有其 100%股权。
根据《强鹏芯(香港)全资控股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自成立日即 2025年 8 月 22 日至 2026 年 8 月 31 日时段,香港强鹏芯依法设立及有效存续,并没有进行或存有根据香港法律或该公司章程规定须清盘或撤销法人资格的情形”。
经核查,深圳强鹏芯设立香港强鹏芯未能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商务部门、发展与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手续。
经核查,深圳强鹏芯设立香港强鹏芯不涉及敏感类项目、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根据《强鹏芯(香港)全资控股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确认,深圳强鹏芯未向香港强鹏芯实缴出资,香港强鹏芯尚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亦不存在资金出入境等情况,目前正在办理注销手续。
根据深圳强鹏芯无违法违规证明、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深圳市商务
局网站、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
用中国等公开网站进行查询,深圳强鹏芯未因境外投资的程序瑕疵被商务部门、发展与改革部门责令停止实施项目或者予以处罚。
综上,本所认为,深圳强鹏芯境外投资程序瑕疵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对本次发行的重大法律障碍。
4-1-23业务变更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年度报
告、2026 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index.html),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主要业务资质和许可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业务资质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credit.customs.gov.cn)、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社会公众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查询平台
等网站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取得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主要资质或备案情况请见《律师工作报告》之“附件一: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取得的经营资质”。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审计报告》《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及公司的确认,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治具、设备、散热部件、电机及零部件等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根据《审计报告》、2026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2026 年 1-6 月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67061.53 万元、
111899.36 万元、180587.13 万元和 136364.34 万元(未经审计),其占营
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9.47%、99.33%、99.28%和 99.24%,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根据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财务总4-1-24监、中审众环会计师及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index.html)核查,发行人依法存续,发行人的主要财务指标良好,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一)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关联交易相关合同或协议、发行人就该
等关联交易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文件等相关资料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的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董事会、监事会与股东(大)会决议、记录、发行
人报告期内相关公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已经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批准或确认,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均分别在相应的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相关议案时予以回避。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或由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不存在未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或独立董事、监事发表不同意见的情况。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符合发行人实际经营需求,存在必要性和合理性,相关关联交易已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交
4-1-25易价格公允,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治理制度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之日,发行人已在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治理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关联方和关联方关
系、关联交易的定义,并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关联交易的资金往来限制等事项。
为规范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强瑞创投及实际控制人尹高斌、刘刚已出具《承诺函》,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关联交易”。
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年度报告、2026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发行人控股股东强瑞创投及实际控制人尹高斌、刘刚分别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四)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
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事项的披露4-1-26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年度报告、2026 年半年度报告、《募集说明书(申报稿)》等资料,并经本所核查,发行人已对有关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1. 自有土地使用权
经审阅《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持有任何土地使用权。
发行人参与了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宗地号为A932-0887的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以 1970 万元的价格竞得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026 年 10 月 16 日,发行人与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签订
《深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发行人,宗地面积为 13393.26 平方米,宗地用途为普通工业用地,出让年期自 2026 年 10 月 16 日起至 2056年 10 月 15 日止。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按照《深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足额支付出让金后,办理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登记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2. 自有房屋所有权
经审阅《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持有任何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产。
2024 年 4 月 18 日,发行人子公司广东旭益达与广东明日愿景湾区产业投
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中健愿景医疗制造产业园厂房定制合同》,广东明
4-1-27日愿景湾区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中健愿景医疗制造产业园,并分别
将 8 栋 701(预测建筑面积 1384.37 平方米)、9 栋 701(预测建筑面积
1404.47 平方米)工业用房以 3678271.09 元、3731728.91 元的价格转让给广东旭益达。广东旭益达须在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按照实际定制的上述工业厂房的建
筑面积完成综合纳税额达到 200 元/平方米的要求,方可办理上述厂房的权属登记,如未能完成上述税收金额,需补充完成税收金额或支付承诺税收金额与实际已缴纳税收金额之间差额的违约金。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转让方广东明日愿景湾区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取得中健愿景医疗制造产业园 8 栋 701、9 栋 701 厂房所占土地的《不动产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上述厂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竣工验收备案表》《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广东旭益达已向转让方广东明日愿景湾区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中健愿景医疗制造产业园 8 栋 701、9 栋 701 厂房的全部转让价款,广东旭益达 2025 年度综合纳税额已达到《中健愿景医疗制造产业园厂房定制合同》约定的 200 元/平方米的要求。
在建工程
根据发行人 2026 年半年度报告、财务报表,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中审众环会计师,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主要在建工程。
知识产权
1. 商标
4-1-28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档案等文件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sbj.cnipa.gov.cn/sbj/sbcx)的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的注册商标共 24 件,具体情况请见《律师工作报告》之“附件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
2. 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专利转让合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
文件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及分析系统(pss-system.cponline.cnipa.gov.cn/conventionalSearch)的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的已授权专利共 360 件,其中发明专利共 50 件、实用新型专利共 301 件、外观设计专利共 9 件。具体情况请见《律师工作报告》之“附件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已授权专利”之“(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的已授权发明专利”“(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的已授权实用新型专利”“(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的已授权外观设计专利”。
3. 域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域名注册证书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beian.miit.gov.cn)的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拥有的已备案域名共 6 项,具体情况请见《律师工作报告》之“附件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已备案域名”。
4. 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品登记证书、计算机软
件著作权登记概况查询结果、作品著作权登记查询结果等文件及发行人的4-1-29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版权登记查询服务平台(register.ccopyright.com.cn/query.html)上的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已登记著作权共 158 件,其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共 157 件,作品著作权共 1 件。
具体情况请见《律师工作报告》之“附件五: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已登记著作权”之“(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二)作品著作权”。
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主要设备清单、购买合同、购置发票及
发行人的确认,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生产设备和办公设备等。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承租房屋的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文件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租赁的用于办公、生产、仓储等经营性房产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之“附件六: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承租的房屋”。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租赁房产未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部分租赁物业的出租方未能提供房屋权属证明的情形,具体如下:
1. 发行人承租房屋未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6 号)第十四条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
4-1-30不改正的,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2020 修正)》(法释〔2020〕17 号)第五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上述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以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为合同的生效条件,因此,未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上述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
2. 部分租赁物业的出租方未能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七百二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修正)》(法释〔2020〕17 号)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
4-1-31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第三条规定:“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修正)》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
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根据上述规定,(1)出租方未提供租赁房屋的产权证书或其有权出租该等房屋的其他证明文件的,若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发行人不能对租赁房屋使用、收益的,发行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2)出租方未提供产权证书或其他权属证明文件或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房屋建设的许可文件的,无法确定该等租赁房屋是否为已获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相关租赁合同存在被有权机关认定无效的风险;(3)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建设的租赁房屋,存在被有权主管部门责令拆除而导致发行人无法继续使用、收益的风险。
4-1-32若因出租方对所出租房屋存在权利上的瑕疵而导致承租人发生损失的,发
行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及租赁合同的约定向出租方索赔。发行人确认,如因租赁物业的权属瑕疵或被有权主管部门责令拆除导致无法继续租赁关系,需要发行人搬迁时,发行人可以在相关区域内找到替代性的能够合法租赁的场所。
就发行人及子公司租赁房屋中未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出租方未能提供
房屋权属证明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强瑞创投、实际控制人尹高斌、刘刚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如果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因租赁的房产被拆除、拆迁、停止使用,或因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者出现任何纠纷,或因未办理相关租赁备案登记被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等,因此给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拆除、停止使用、处罚的直接损失,或因拆迁、停止使用可能产生的搬迁费用、固定配套设施损失、停工损失、被有权部门罚款或者被有关当事人追索而支付的赔偿等),本人/本公司将就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以使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因此遭受经济损失。”综上,本所认为,上述租赁房屋中未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出租方未能提供房屋权属证明的情形不会对本次发行造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发行人的分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工商档案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index.html),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有 2 家分公司,为三烨科技东莞分公司、铝宝科技深圳分公司,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六)发行人的分公司”。
发行人的子公司
4-1-3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档案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
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index.html),报告期末发行人拥有 21 家子公司,其中境内子公司 20 家,分别为强瑞装备、强瑞软件、强瑞组件、昆山强瑞、三烨科技、维玺温控、维德精密、深圳
旭益达、广东旭益达、深圳卡仕标、东莞卡仕标、深圳强鹏芯、东莞强鹏
芯、深圳国瑞、河南强瑞、深圳芯动软件、成都强瑞、铝宝科技、海南铝
宝、海南强瑞;发行人控制的境外公司共 1 家,为香港强鹏芯,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七)发行人的子公司”。
发行人的参股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工商档案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index.html),报告期末发行人拥有 3 家参股公司,分别为卓源达瑞、强瑞超能、湖南超能,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之“(八)发行人的参股公司”。
主要财产的产权状况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主要资产的权属证书、主要经营设备的购置合
同及发票、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在相关产权登记机关进行查询,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权属明确,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主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受限制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最高额抵押合同》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网站(www.zhongdengwang.org.cn)进行查询,
4-1-34除广东旭益达将中健愿景医疗制造产业园 8 栋 701、9 栋 701 工业用房抵
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仲恺高新区支行外,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的其他主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受限制情况。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重大合同
根据公司提供的合同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可能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资产、负债和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之“(一)重大合同”。
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上述适用中国境内法律的重大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向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访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作为上述重大合同的主体,继续履行该等合同不存在障碍。
(二) 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信用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网站(www.mee.gov.cn)、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网站(gdee.gd.gov.cn)、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网站(meeb.sz.gov.cn)、国家税
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guangdong.chinatax.gov.cn)、广东省市场监督
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网站(amr.gd.gov.cn)、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网站(amr.sz.gov.cn)、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等公开网站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4-1-35(三) 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之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其关联
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 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2026 年半年度报告、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明细及
发行人确认,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主要为押金及保证金、房租水电、退税款、员工备用金等,其他应付款主要为房租水电费、伙食费、员工往来款、单位往来款等。本所认为,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 发行人重大资产收购/出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上市以来,发行人不存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二) 发行人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没有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计划或安排。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4-1-36(一)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强瑞有限整体变更为发行人时制定了《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该公司章程经 2019 年 6 月 28 日召开的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 2019 年 7 月 29 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备案。
(二)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修改经核查,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修改后的章程未在法定时间内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
案:(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第二十九条规定:“市场主体变更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备案事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第四十七条规定:“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1)根据发行人信用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在企业监督管理领域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记录;(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档案,发行人本次章程的变更已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备案;(3)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因上述事项收到过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的通知,亦不存在因未及时办理章程修订的备案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未自作出变更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章程修订备案事宜不会对本次发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修改后的章程未及时办理工商备案外,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自 2023 年 1 月 1
4-1-37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历次修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办理了
工商备案,其内容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 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本所核查了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情况和
发行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情况,该等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公司提供的组织架构图、会议文件、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会秘书的访谈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根据《公司法》并参照相关规定,制定了《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该等议事规则及公司治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文件、决议公告
等文件资料,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4-1-38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股东
(大)会、董事会的会议文件、决议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历次授权及重大决策行为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和有关内部治理制度规定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职工董事 1 名;发行人共有 4 名高级管理人员,其中总经理 1名,副总经理兼技术总监 1 名、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1 名及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1 名。
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调查问卷、诚信信息报告、公
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发行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及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公开网站的查询结果,本所认为,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 2023 年以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发行人的独立董事4-1-39发行人董事会设 3 名独立董事,分别为刘仁明、曾港军、徐水。发行人《独立董事制度》已对独立董事的职权进行了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的组成、人数、任职资格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独立董事制度》所规定的独立董事职权范围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一) 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表以及发行人的说明,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
正文之“十六、发行人的税务”之“(一)主要税种、税率”。
(二) 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六、发行人的税务”之“(二)税收优惠”。
(三) 政府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政府补贴依据文件、银行收款凭证,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收到的单笔金额在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主要政府补
助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之“附件七: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政府补助”。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确认及其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上述政府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4-1-40(四)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纳税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文件和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 务总局网站(www.chinatax.gov.cn)、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等公开
网站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受到税务方面的重大行政处罚。
根据林李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强瑞装备(香港)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自成立日即 2026 年 7 月 24 日至 2026 年 8 月 31 日时段,香港强瑞没有涉及或曾经涉及违反公司登记、质量与技术监督、税收、土地、规划、环
保、海关、外汇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而遭受任何刑事或行政处罚,亦不存在被政府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根据林李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强鹏芯(香港)全资控股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自成立日即 2025 年 8 月 22 日至 2026 年 8 月 31 日时段,香港强鹏芯没有涉及或曾经涉及违反公司登记、质量与技术监督、税收、土地、
规划、环保、海关、外汇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而遭受任何刑事或行政处罚,亦不存在被政府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信用报告、《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发行人境内子公司所在地的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网站以及信用中国等公开网站的查询结果,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重大处罚的情形。
4-1-4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发行人部分子公司报告期内存在未依法报
批/报备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即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以及未办理排污相关手续即排放污染物等情形,存在被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生态环境法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以行政处罚的风险。但鉴于:(1)该等子公司不属于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其产品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中“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2)该等子公
司正在就其建设项目补办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及办理排污相关手续,上述不合规情形正在整改过程中;(3)该等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也未受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如果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因建设项目存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即开工建设生产、需
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未持有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而擅自排污等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行为而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或处以行政处罚、因此给发行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就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以使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因此,本所认为,发行人子公司报告期内环境保护方面的不合规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根据林李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强瑞装备(香港)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自成立日即 2026 年 7 月 24 日至 2026 年 8 月 31 日时段,香港强瑞没有涉及或曾经涉及违反公司登记、质量与技术监督、税收、土地、规划、环
保、海关、外汇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而遭受任何刑事或行政处罚,亦不存在被政府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根据林李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强鹏芯(香港)全资控股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自成立日即 2025 年 8 月 22 日至 2026 年 8 月 31 日时段,香港强鹏芯没有涉及或曾经涉及违反公司登记、质量与技术监督、税收、土地、
4-1-42规划、环保、海关、外汇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而遭受任何刑事或行政处罚,亦不存在被政府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二) 发行人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根据《审计报告》、对主要客户的访谈、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信用报
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index.html)、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所在地政府部门网站等公开网站的查询结果,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而受到重大处罚的情形。
根据林李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强瑞装备(香港)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自成立日即 2026 年 7 月 24 日至 2026 年 8 月 31 日时段,香港强瑞没有涉及或曾经涉及违反公司登记、质量与技术监督、税收、土地、规划、环
保、海关、外汇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而遭受任何刑事或行政处罚,亦不存在被政府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根据林李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强鹏芯(香港)全资控股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自成立日即 2025 年 8 月 22 日至 2026 年 8 月 31 日期间,香港强鹏芯没有涉及或曾经涉及违反公司登记、质量与技术监督、税收、土地、
规划、环保、海关、外汇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而遭受任何刑事或行政处罚,亦不存在被政府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 募集资金用途
根据《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及发行人股东会会议文件,发行人 2026 年8 月 28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4-1-4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本次发行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 105000.0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募投项目):
单位:万元募集资金拟投入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金额金额
AI服务器精密液冷部件产
1 品及服务器自动化组装、 51290.91 43000.00
检测设备研发与制造项目高端半导体设备精密零部
2 13792.68 11500.00
件生产制造项目强瑞技术龙华区总部基地
3 30649.33 22000.00
建设项目
4 补充流动资金 28500.00 28500.00
合计 124232.92 105000.00根据《本次发行预案》《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以及发行人的确认,“AI服务器精密液冷部件产品及服务器自动化组装、检测设备研发与制造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强瑞装备、“高端半导体设备精密零部件生产制造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深圳强鹏芯、“强瑞技术龙华区总部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发行人,不存在通过新设非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实施募投项目,不存在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情形。
(二) 本次募投项目所涉及的相关国家产业政策
根据《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和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出具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及与本次发行的相关公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本次募投项目包括 AI服务器精密液冷部件产品及服务器自动化组装、检测设备研发与制造项
4-1-44目、高端半导体设备精密零部件生产制造项目、强瑞技术龙华区总部基地
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其中,“AI 服务器精密液冷部件产品及服务器自动化组装、检测设备研发与制造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鼓励类范畴,隶属于“人工智能”大类下“网络基础设施、大数据基础设施、高效能计算基础设施等智能化基础设施”的建设方向,符合国家算力基础设施建设、绿色数据中心发展的产业政策导向;“高端半导体设备精密零部件生产制造项目”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中“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下的“电子核心产业”之“新型电子元器件及设备制造”范畴,同时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中的“集成电路装备及关键零部件制造”类别,为明确的鼓励类产业方向;“强瑞技术龙华区总部基地建设项目”为高端精密制造产业载体,服务于上述两大核心产能项目。
本所认为,本次募投项目符合相关的国家产业政策,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产能过剩行业,限制类、淘汰类行业,高耗能高排放行业。
(三) 本次募投项目的备案与审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投资项目备案与审批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完成的主要备案与审批程序如下:
1. 募投项目用地审批
根据《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和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出具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及与本次发行的相关公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本次募投项目“AI 服务器精密液冷部件产品及服务器自动化组装、检测设备研发与制造项目”
“高端半导体设备精密零部件生产制造项目”拟通过租赁“强瑞技术龙华区总部基地建设项目”建成后的场地实施。
4-1-45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强瑞技术龙华区总部基地建设项目”对应龙
华区观澜街道 A932-0887 号宗地已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及公示程序,公司已成功竞得该地块使用权,并已与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签订《深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发行人正在推进土地价款支付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等相关工作。
2. 投资项目审批及备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AI 服务器精密液冷部件产品及服务器自动化组装、检测设备研发与制造项目”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取得深圳市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深圳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2609-
440311-04-03-625310);“高端半导体设备精密零部件生产制造项目”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取得深圳市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深圳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2609-440311-04-03-271417);“强瑞技术龙华区总部基地建设项目”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取得深圳市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深圳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2609-440311-04-
01-980202)。
3. 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和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出具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咨询深圳市龙华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名录(2026 年版)>》,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应当按照名录的规定编制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
4. 节能审查意见
4-1-46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的规定以及《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正在准备“AI 服务器精密液冷部件产品及服务器自动化组装、检测设备研发与制造项目”的节能审查申报材料资料,“AI 服务器精密液冷部件产品及服务器自动化组装、检测设备研发与制造项目”尚待取得节能审查意见。
综上所述,除“AI 服务器精密液冷部件产品及服务器自动化组装、检测设备研发与制造项目”尚待取得节能审查意见外,发行人募投项目已向有关部门备案或取得有关部门的审批,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导致新增同业竞争或新增关联交易
根据《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可行性分析报告》及与本次发行的相关
公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募投项目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因此,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导致新增同业竞争。
根据《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可行性分析报告》等与本次募投项目相
关公告文件以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预见本次募投项目的交易对手方(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权出售方、设备出售方等)属于发行人的关联方,从而导致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新增关联交易的情形。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的发展目标为:公司未来将坚守精密制造主业,持续深化精密加工、定制化设计、智能检测等核心技术迭代,推进生产全流程的自动化、智能化与规模化升级。在巩固智能终端精密制造核心优势市场的基础上,重点突破 AI 服务器、半导4-1-47体设备等高景气赛道,持续深化与全球头部客户的深度绑定与联合研发,
稳步推进产业链上下游的并购整合与能力延伸,致力于打造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高端精密制造综合服务商。
本所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 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1. 诉讼、仲裁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三)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四)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五)本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年度报告、2026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人民法院公告网(rmfygg.court.gov.cn)、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住所地的相关司法机关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index.html)、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等公开网站
的查询结果,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要求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
4-1-482. 行政处罚、纪律处分2023 年 4 月 10 日,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向维德精密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光)应急罚〔2023〕110 号),因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一处配电箱)上设置明显的
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维德精密罚款 10000 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光)应急罚〔2023〕110 号)载明,维德精密已完成前述整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根
据《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 年版)》第 11 项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实施标准:
有 4 处以下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 1 万元罚款……维德精密受到的上述处罚属于《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 年版)》规定的最低标准处罚,维德精密的违法行为未构成属于“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情形。因此,维德精密的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年度报告、2026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
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证券交易所网站、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index.html)、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以及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所在地政府部门网
站等公开网站的查询结果,除上述情形外,报告期内以及截至本法律意见
4-1-49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根据林李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强瑞装备(香港)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自成立日即 2026 年 7 月 24 日至 2026 年 8 月 31 日时段,香港强瑞没有尚未完结的诉讼或仲裁,不存在香港强瑞的诉讼、仲裁,香港强瑞没有涉及或曾经涉及违反公司登记、质量与技术监督、税收、土地、规划、环保、
海关、外汇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而遭受任何刑事或行政处罚,亦不存在被政府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根据林李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强鹏芯(香港)全资控股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自成立日即 2025 年 8 月 22 日至 2026 年 8 月 31 日时段,香港强鹏芯没有尚未完结的诉讼或仲裁,不存在香港强鹏芯的诉讼、仲裁,香港强鹏芯没有涉及或曾经涉及违反公司登记、质量与技术监督、税收、土
地、规划、环保、海关、外汇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而遭受任何刑事或行政处罚,亦不存在被政府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1. 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人民法院公告网(rmfygg.court.gov.cn)及其住所地的相关司法机关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index.html)、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等公开网站的查询结果,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发行人生产经
营及本次发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
2. 行政处罚、纪律处分
4-1-50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及证券交易所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index.html)、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等公开网站
的查询结果,报告期内以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经理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 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填写的调查问卷、
诚信信息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人民法院公告网(rmfygg.court.gov.cn)
及其住所地的相关司法机关网站等公开网站的查询结果,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本次发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
2. 行政处罚、纪律处分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诚信信息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及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公开网站的查询结果,报告期内以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二十一、 发行人《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募集说明书(申报稿)》的编制,但在《募集说明书(申4-1-51报稿)》编制过程中,本所律师参与了法律问题的讨论,并已审阅了《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对《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引用的《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已认真审阅。本所认为,发行人《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引用的《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与《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本所对发行人《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引用《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
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 发行人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财务性投资
根据发行人《募集说明书(申报稿)》、2026 年半年度报告、财务报表、
相关明细账等资料以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中审众环会计师,发行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科目中对卓源达瑞的投资属于财务性投资。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金额较大”是指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不包括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截至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财务性投资金额为 1191.47 万元(系 2025 年投入),占发行人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 1.24%,未超过
30%。因此,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2026 年 8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自 2026 年 8 月 11 日前六个月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存在新投资东莞烯世传奇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市珀光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及上海兰越壹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情形。其中发行人投资东莞烯世传奇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
4-1-52司、深圳市珀光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财务性投资,投资上海兰越壹
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获取投资增值收益为主要目的,属于财务性投资,该金额将在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根据发行人《募集说明书(申报稿)》、2026 年半年度报告、财务报表、
相关明细账等资料以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中审众环会计师及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网站进行查询,除前述情形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类金融业务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为金融机构外,其他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均为类金融机构。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商业保理、典当及小额贷款等业务。
根据发行人《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公告文件、财务报表、相关明细
账等资料以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中审众环会计师及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网站进行查询,本所认为,发行人最近一年及一期不存在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商业保理、典当及小额贷款等类金融业务。
二十三、 关于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除尚需取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外,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
4-1-53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各项实质性条件,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4-1-5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 办 律 师:_____________刘晓光
_____________
冯 霞
单位负责人: _____________龚牧龙
年 月 日
4-1-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