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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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年4月22日,公司召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上公开
披露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
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
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3日14时30分在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双
凤经济开发区凤霞路东039号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于大永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核查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过程,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2人,代表股份
1001352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3.684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人,均为截至2026年5月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代表股份100020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3.600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34人,代表股份1145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84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核查了现场出席的股东及代理人的身份资格以及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提供的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有效表决情况,并查验了出席会议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息,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共审议了10项议案:
(一)《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二)《关于董事会2025年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五)《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六)《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26年年度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七)《关于公司2026年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八)《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九)《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十)《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点票、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现场投票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1330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128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883%;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96%;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21%。
(二)《关于董事会2025年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1329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127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014%;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65%;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21%。
(三)《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1329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127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014%;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65%;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21%。
(四)《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1329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127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014%;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1329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127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014%;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六)《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26年年度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1319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99.9967%;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117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324%;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七)《关于公司2026年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1260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8%;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058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056%;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9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八)《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89848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128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883%;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关联股东陈朝辉、张世钰已回避表决。
(九)《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1330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128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883%;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十)《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10.01《关于选举徐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0231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8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9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08%。
本议案获得通过,徐晟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02《关于选举程永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0231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8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9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08%。
本议案获得通过,程永文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以下无正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吴莎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李海军
2026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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