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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纳智能:关于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02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129证券简称:瑞纳智能公告编号:2025-074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共计3个议案,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一、股东会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1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2月1日(星期一)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霞路东039号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5、主持人: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于大永先生主持。6、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6人,代表股份数为

100441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899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数为100085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636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9人,代表股份数为356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3%。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00388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6%;反对5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30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9649%;反对5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3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0042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5%;反对17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33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631%;反对1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3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00420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3%;反对2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33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655%;反对2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3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吴莎律师、李海军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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